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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美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谷德近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美俄两国是世界上的人口、资源大国,通过比较二者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对象、主体、内容和效力的异同,可以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生态鉴定
【全文】
  从经济学的视角而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所致,[1] 但是,政府的决策失误无疑使生态环境问题雪上加霜。[2]同时,随着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入,环境法学的旨趣也由末端治理走向事先预防与综合防治相结合,并且已确立为预防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3]事先预防政府决策、立法行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破坏,已经成为各国预防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其法律保障。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 Regulation; Implementation of Procedural Provisions)又为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受美国这一立法的影响,日本、澳大利亚和欧洲各国也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然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俄罗斯和前苏联才有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4] 90年代初,俄罗斯才最终确立了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似的国家生态鉴定制度,[5]主要法律依据有1991年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和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另外,俄罗斯联邦原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部于1994年还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美国和俄罗斯在人口、国土面积和自然资源方面都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大国,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两个国家与我国有更多的相似性,对这两个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行文方便,也指俄罗斯的国家生态鉴定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疑会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大有裨益。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
  由于各国环境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同规定,并没有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随着环境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一概念仍然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并出现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IA)”、“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SDIA)”等概念,[6]所以,它的目标和任务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本文仅就美国和俄罗斯有关立法对其目的的规定进行简略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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