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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谷德近


【摘要】可持续发展着眼于保障后代人的权益,代际环境权概念从人权的视角重新诠释了可持续发展,它是作为集体的后代人享有的与前代人同等的依赖其环境充分发展自身,谋求自己福祉最大化的基本人权,它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人身、财产权利,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在比较国外对代际环境权保障模式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代际环境权保障的宪法模式,并作了初步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宪法;环境法;人权;代际环境权
【全文】
  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迫使世界各国对传统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进行反思,纷纷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各自的战略选择,并且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各国法律的价值理念和体系构建,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完善和具体制度的建设,这一趋势会更加明显。
  一  代际环境权的概念和实质
  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使之保持自我更新和被永续利用的能力,这是当今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基本态度,也可认为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萌芽,而在法律上首次体现这一思想的是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该案的仲裁决定规定了保护公海海豹的具体措施,并为以后的有关条约和国际环境法所采纳。[1] 但是,这种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并未超出对当代人利益的关注,它所协调的只是当代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后来,各国政府和有关学者逐渐认识到对自然的可持续利用,实质是对后代人利益的保障。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首先从代际角度提出了人类对自然资源问题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它宣布“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这种公平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1987年,世界环境与经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浓缩为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重申了今世和后代都有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目前,保障各代人平等的发展权利,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不仅是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发展模式的创新,而且也是人类价值观念的一次革命,必将对各国法学理念,尤其是环境法产生重大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际之间平等享有环境权益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及实质所在,那么,代际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确权利呢?
  华盛顿大学的艾迪·B·维思(Edith Brow Weiss)教授使用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这一概念来描述代际环境权,1984年,她在《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的论文,指出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地球权益的托管人,他们在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有义务维护不比前代人更坏的环境质量,又有权利享有不比前代人更差的环境质量。她认为,这种代际权不是个人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或代权(generational right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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