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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DVD专利纠纷的法律思考

  5、 6C标准与TBT相左之质疑
  为什么6C在直到今天才追究我国企业的责任呢?这是他们一种全新的市场策略。以前做市场是产品先行,今后将变为产品未动,专利先行。通过知识产权来开道打市场,同时给自己未来的竞争对手事先“埋下地雷”。自己握有知识产权,但让对手先去生产产品,打拼市场,就相当于给对手“埋下地雷”,等其将市场做大后,再凭借自己握有专利的先天优势,半途进入,不仅极大的降低了开拓市场初期的高额成本,而且自己站住了先机,令竞争对手没有还手的余地,这就叫放水养鱼、欲擒故纵!
  然而这一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值得置疑。针对国际上日益突出的技术壁垒问题,WTO中有TBT(《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对其进行规制。TBT规定:各缔约方应保证在合格评定过程中,尽量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法律规章。如果不存在国际统一标准法规,依据自己制定的技术标准来评定,并公布这样的合格评定程序和依据的标准,以使其他缔约方熟悉。除了紧急情况以外,个缔约方应在公布合格评定程序与正式生效之间留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其他缔约方,特别使发展中缔约方的生产者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其产品或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方的要求。另外,协议还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提出了优惠条款。①而在DVD事件中,6C未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起初不闻不问,却秋后来收帐,显然与TBT规则相左。由于其程序上的欠缺,按照相关规定至少应在一定期限内给相关利益方以豁免,否则,将违背TBT的初衷。
  6、创新--突破困境的关键
  如前所述,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技术创新的意义越来越大。谁拥有了专利,掌握了标准就拥有了最大的王牌,从而在竞争中赢得主动。种种迹象表明,依靠技术创新,在更高层次上打破核心技术被跨国公司所垄断的局面,成为中国企业振兴的关键。我们必须对之给以充分重视,加大要素投入,尽快突破这一瓶颈。
  具体到DVD而言,倘若我国能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解码视听作品,并能实现对DVD格式的兼容,那我们就完全突破了6C的束缚。如果把这种技术优势与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结合起来,我们将会所向披靡!据DVD生产商之一的上广电介绍,他们已经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发出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EVD,将清晰度提高到了1080线,远远超过DVD的780线。如果这项技术为世界市场所接受,那将是中国民族企业的幸事。我们期待那一天。
  然而事实上我国的研发力量相当薄弱,研发投入非常不足,要在高精尖技术领域执世界之牛耳,乃至支撑起一系列标准,实在是勉为其难。然而我们还有变通的办法—“选择发明”。这就是在别人原有的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寻找一个最佳点或在更小的范围内进一步研究,如果取得了突出的效果,我们就可以申请一个新的专利。虽然此专利在他人的专利之内,只是改进专利,不能单独实施,但别人要追求最佳效果也得来找我。这样双方谈条件,交叉许可,这就避免了单独给人交钱,受制于人的尴尬境地。站在他人先进基础上,利用后发优势,开展新的研发,可以节省资金与时间,更易取得突破。
  据报道,6C对于专利许可费的收取是分不同档次的。对于标准组成员,由于他们相互许可核心技术,自然享受最优待遇。第二档次是准成员待遇,即对那些虽不掌握核心技术但有点的突破的企业,给予较为优惠的条件。而第三档次非成员待遇则苛刻得多,主要针对单纯的专利使用者。①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或加入第一档次无疑是我国企业的上上之选。倘不能如此,加入第二档次也是不错的变通之举。而处于第三档次就只能任人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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