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基于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将其直接纳入民法典似有不妥 ,而知识产权法典化即便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益处,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实可行性,还是以知识产权各单行特别法进行规制为好。但是用单行法进行规制决不意味着要维持目前一盘散沙凌乱不堪的现状不变。我们必须从大局出发,依据知识产权促进知识的创新和传播的立法本意,充分考量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进行合理而科学的立法。要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消除权利冲突,尽可能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原则与目的之下进行通盘考虑,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提高立法层级,使用规范化的用语,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和体系性。这必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而且这也会为知识产权法典化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对社会生活产生积极的作用。
现实中,知识产权法学在我国还是新兴的学科,许多基础的问题尚在争论之中。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的新的事物次第出现,又给学者提出许多新的论题。再加上许多学者的研究多跟随国外的进展,所以关于知识产权的总论及法哲学研究还属欠缺。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关于总论及法哲学的研究非常之重要,希望学界能在这方面予以加强,这对于知识产权体系的严密性、系统化必将益处多多。
【注释】注:
1、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法学研究.2000(1):37-55. 2、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年(1):110-115. 3、 参见夏建国.知识产权法典化探析.法制日报2001—7—29(3);袁真富.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http://netlawcn.com/yzf/0009/.2002年9月1日检索. 4、 参见袁真富..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http://netlawcn.com/yzf/0009/.2002年9月1日检索. 5、参见TRIPS协议序言. 6、 参见徐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思考.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研究—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届年会论文集.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120—125. 7、张平.回顾与分析—美日欧在商业方法软件上的专利保护之争.陶鑫良.上海知识产权论坛.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29—50. 8、同前注⑥ 9、同前注⑥ 10、同前注④ 11、参见陈聪富.法典化的历史发展与争议—兼论合会契约的法典化.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657.2002年9月1日检索. 12、参见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电子知识产权,1997,(5)—1998,(2) 13、程啸.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76—81. 14、胡开忠. 论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归属.法商研究,2001,(5):44— 49. 15、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中国法学,2001,(2):103—110. 16、参见郭庆存.知识产权的属性、范围及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郑胜利.北大知识产权评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24. 同前注⑥ 17、相关论述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年(1):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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