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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建议(三)

   评价及修改理由:
  (四)没有明确保存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的年限,97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五)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笔者认为可继续此规定,或减为10年。
  草案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报告。
  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无法拒绝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进一步扩大。
  主题: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利
  修改建议:
  基金托管人有权审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有权审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种基金帐目和报告,有权检查基金管理人的会计帐册和财务报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就财务问题作出适当的说明。
  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无法拒绝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管理人进行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或其他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害时,基金托管人可以行使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托管人明知基金管理人违法和重大过失行为而不采取适当的行为则构成渎职,必须与基金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报告。基金托管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职造成基金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评价及修改理由:
  为了充分发挥托管机构的功能,必须建立基金管理人向托管机构定期汇报业务执行情况的制度,基金托管人应当有权审核基金管理人的帐册和财务报表等。我国投资基金规范经营刚刚起步,监管方面有很多漏洞,基金管理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违规行为,为了对它们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应当赋予基金托管人实质的审查权。
  如果说独立诉权的主要功能为事后救济的话,那么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则表现为事先的预防。只有如此规定,才可以使基金托管人及时运用监督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独立诉权代表了基金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当受益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基金管理人责任时,基金托管人可依法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使银行等基金托管机构的监督作用真正对基金管理人有强大的影响力,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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