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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哥骂人”案之我见

“八哥骂人”案之我见


唐毅


【关键词】八哥骂人,侵权,人格权
【全文】
  一、案情简介 ①
  《北京青年报》2002年11月10日载:一只“八哥”鸟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天天辱骂主人的邻居李某,李某终于无法忍受,将八哥的主人告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权、姓名权损失10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
  原告李某在诉状中称,被告素以养鸟为爱好,饲养了一只会学人说话的八哥。这只八哥从今年6月下旬起,被挂在离原告家门不远处,天天对原告进行辱骂。因原告的名字叫“李某”,这只鸟天天叫:“李某坏!李某坏!李某坏!你坏!”此后的三个月时间里,原告和家人天天忍受着八哥的“谩骂”,而被告对此却听之任之。居委会对此事进行调解时,被告则全部予以否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格权、名誉权及姓名权的故意侵害,不仅情节严重,而且性质恶劣,已造成原告精神恍惚和内心痛苦。
  11月5日,这起离奇的“八哥骂人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骂人的八哥没有出庭。八哥骂人的话被原告录音并提交法庭作证。原告李先生总结出,八哥骂人的话被原告录音并提交法庭作证。原告李先生总结出,八哥在骂他之前,总是得到主人“打电话”、吐痰咳嗽声的暗示后开始的。被告冯先生否认了李先生诉称的事实。法庭上,冯先生一直坚持他的鸟只会说“先生好”“小姐好”“拜拜”等礼貌用语而不会骂人。为了证明他的话,冯先生还请来3位邻居为他作证。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二、本案被侵害权利的性质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称自己的名誉权与姓名权遭受侵害。在《北京青年报》“法律圆桌”讨论中,学者与律师也有意见分歧,有认为侵犯姓名权,有认为侵犯人格尊严权,有认为侵犯相邻权与休息权 ②。从法理上讲,被告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确认本案被告行为侵害的对象,对于确定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乃至承担责任的形式有重要意义。
  首先看名誉权,学者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应当注意区分名誉与名誉感 ③。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是社会公众对自然人的品德、品行、操守、作风等人格价值的客观评价,而名誉感则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价值的主观评价。因此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标准便是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降低。结合本案来看,从八哥口中说出对原告的否定评价并不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人格价值评价的降低。鸟毕竟是动物,任何一个具备基本社会常识的人都不会轻易相信从鸟的嘴里说出的“话”,顶多作为茶余饭后的小小谈资,一笑而过。由此可见原告的名誉权并未受到侵害。至于名誉感为个人纯主观的感受,因人而异,难以确定,虽然原告自身名誉感受到伤害,但不是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再看姓名权,学者一般认为对姓名权的侵害行为有干涉、盗用、假冒、不使用等 ④。那么“八哥骂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吗?笔者认为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姓名权,原告决定、变更、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没有遭到被告的干涉,被告也不存在盗用、假冒原告姓名的情形,至于“李某坏,李某坏”的鸟语也并非对原告姓名的正确读音进行歪曲。否则被告也难以知道被骂的是自己。任何在法律上被视为应承担责任侵权的行为都有其确定的对象,或为单个自然人,或为特定的多数人。本案中受害人的姓名在侵害行为的出现仅仅是使侵权行为指向特定化的方式。即通过在鸟语中李某姓名的使用,使李某成为该侵权行为的特定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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