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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四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与天津市轧三制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

  最终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撤销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中国五矿一次性返还天津轧三货款950万元和赔偿金978.56万元,物资公司给付天津轧三266.5万元,中国五矿给付天津轧三683.5万元,驳回天津轧三其他请求的终审判决。
  终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较之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物资公司人员的擅自转移货款是货款流失的原因,但是对于中国五矿地位的认定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对于律师而言,在事实和法律依据非常有利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了原审判决三分之一给付责任的判决结果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经历了近7年的诉讼仍然不能得到合理审判的案件,支持本方当事人根据审判形势做出的让步也是明智之举。
  六、 本案带来的启示
  1、正确处理有关合同成立的问题,对相关法律问题了如指掌。
  面对一个有关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律师首先应该认清合同的性质,就是究竟这个合同属于哪个类型。通过识别类型,我们才可以寻找有关该类型合同的具体法律和法理规定。相关的工作有:明确有关合同成立的要约和承诺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承诺撤回的时间和形式要求;明确该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是必须具备书面的要式还是可以兼用其他方式;分析该类型合同成立应该具备的必要条款。
  当然,面对个案还要具体地进行分析,但是一般的合同成立原理必须清楚明了。合同成立与否是确定合同有效与否的前提和起点,也是决定双方合同责任的依据,因此有关合同成立的纠纷意义重大。本案中天津轧三与中国五矿之间到底是否成立购销合同这一争议对于双方责任确定的重要性也印证了正确处理合同成立问题的重大意义。
  2、正确处理票据行为。
  在合同当事人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时,票据行为通常会产生其中。因此,对于现今经济往来经常涉及的票据问题,律师也应做到法律知识扎实,结合实际灵活处理问题。对于与本票、汇票、支票、信用证相关的一般性法律原理和实体法律规定律师要做到心中有数。
  3、明确第三人的诉讼问题。
  第三人的问题已经不止一次地提到,之所以反复强调该问题就在于它不仅是程序问题的重要内容,也由于它对于界定实体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当本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涉及案件后,律师就要对本方当事人是不是构成案件的第三人、构成哪种第三人、本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案件涉及第三人的认定和判决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进行仔细地分析。如果本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被判决承当责任,就更应该注意从第三人问题上寻找上诉并且胜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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