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根据
合同法理论和法律规定,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构成了新的要约。而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对于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事先声明,否则承诺有效。四,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此外承诺的方式也值得注意,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也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
2、本案中关系人合同关系的真实情况
本案中重点要分析的是物资公司和天津轧三、天津轧三和中国五矿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天成集团和中国五矿的关系也要认定。
天津轧三和物资公司之间已经构成购销合同关系,天津轧三是买方,物资公司是卖方,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在二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合同的标的、标的的规格、单价和总价款、计量方法、交货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法。这是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已经具备了买卖合同必要条款的合同。按照河北区人民法院的说法,物资公司在这个合同中是中介人,那么这个合同就是一个居间合同。何为居间合同呢?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信息,至于如何依据信息订立合同就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事情,居间人不充当合同的当事人。按该区人民法院的认定,天津轧三和物资公司订立的是居间合同,但是我们发现这个所谓的居间合同中当事人没有委托人与中间人的称呼,而是称为甲方和乙方;委托人与中介人对于双方的委托事项、中介人的义务等内容不作规定而是直接将合同的标的、标的的规格、单价和总价款、计量方法、交货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法规定得一清二楚,完全没有让物资公司这个中介人提供信息的意思,而是把本来应该是物资公司介绍来的第三人承受的义务甩给了物资公司。这样的“居间合同”既不符合法律得规定,也不符合经济规律,因而这个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决非居间合同。
天津轧三和法院都认为中国五矿和天津轧三之间构成了购销合同关系。这完全是以偏概全,没有真正认识中国五矿进入购销关系的过程。中国五矿在1993年3月22日与天成集团签订了一万吨钢坯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3月24日天成集团的签约人王某带着一个他的代理人郭某、天津轧三和物资公司的代表刘某和魏某来交款。王某向中国五矿的代表索要了一份俄罗斯产钢坯材质单。之后,魏某又带来天津轧三的财务科长费某来交款,中国五矿开具了`收款证明。至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产生,天津轧三认为中国五矿出具钢坯材质单的行为构成要约,自己交付货款的行为是对中国五矿的承诺,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购销关系。针对天津轧三的主张,我们首先要对中国五矿的“要约”做出分析。要约的构成要件上文已经提到,尽管中国五矿提供钢坯材质单的内容具体明确,但是它的对象是天成集团的代表,而不是天津轧三。中国五矿出具钢坯材质单也没有要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履行其与天成集团合同规定的义务。认为中国五矿出具钢坯材质单的行为是要约,与事实和法律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