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一个涉及5个关系人,经过7年审理,仍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的案件,作为中国五矿的代理律师所承担的压力很大,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策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一个摆在律师面前的重要课题。纵观本案,按照时间顺序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物资公司和天津轧三的合同关系、中国五矿和天成集团的合同关系、天津轧三向中国五矿付款的行为、中国五矿向物资公司工作人员还款的行为等一系列法律事实,律师的着眼点首先就是要理清几个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澄清案件的本来事实。同时,针对天津两级人民法院的三次不利于中国五矿的审判结果,律师也深深地感到胜诉决非轻易之事,因此,律师的第二个入手点定位在审判的本身,就是说要寻找三次审判败诉中法院存在的程序问题和实体认定问题。此外,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忽略与天津轧三的沟通,因为案件历时过长,为了双方的利益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商谈和理解,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法律上和事实上通过律师的工作使中国五矿处于有利的地位。
针对上面已经谈到的争议焦点问题,我们透过它们发现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于合同成立的界定、票据行为的讨论以及法院的审判程序上。在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法律的剖析。
(一)合同的成立的法律问题及对本案合同关系的分析
1、合同成立的法律原理:
合同的成立就是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1)合同成立要求存在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主体;
2)合同成立的内容要件是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条款,这是一个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内容,没有这些条款,合同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要具备的条款包括了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根据合同的类别不同也有相应的变化。
3)合同成立的形式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就是说双方要通过各自的意思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的构成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换句话说就是要约的内容至少要包括了合同成立需要的必要条款,一经对方全部接受合同即成立;二是要约人有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三是要约需要向受要约人发出。在认定要约时,要将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分开来。要约邀请也叫做引诱要约,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的标准要看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愿和交易习惯而定。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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