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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赵旭东:从刚才几位老师发表的讲演中,我发现还有在另外一个问题上,你们之间也有少许的差异。这就是杨老师说到的比较立法,杨老师讲到,借鉴国外立法、纯粹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立法具有危险性,他说得比较严重,而我们的魏老似乎又有点西化。在我们制定法典的过程中,很多人开口法国,闭口德国,言必称法德,我们魏老说的比较多的则是荷兰和加拿大魁北克的民法典。我想提个问题,就是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怎么对待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之间的关系?魏老,我想先听听您的意见。
  魏耀荣:因为时间限制,我刚才的发言应该是不完整的。我们要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经验,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历来的方针首先是立足于本国国情,然后参照他国经验。过去我们就说过,中国文化的发展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到现在我也还认为,法律制度还是要扎根于我们自己的本土,我们自己的国情,我国国情确实和其他国家有比较大的区别。但是,这绝不排除吸收人家好的经验。我刚才讲到,荷兰民法典做了全球性的比较研究,它认为它得益于其他国家的可贵经验。
  但是,在欧洲大陆上,法律从这个国家移植到那个国家,应该说是比较容易的,它们历史的发展、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是相似的,而我们国家与之比较则可能是差别多于相似。比如说,我们研究物权法,我们的学者、我们的立法工作者,如果不能对现在处于国家所有制下面的和集体所有制下面的各种权利、各种权能做深入的解剖和研究,是交不了卷的。比如说,承包权的问题,我们的民法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研究,现在制定出了一个土地承包法。这个承包法对于我们制定物权法是很有帮助的,这是一个集体创作,吸收了大量的学者和大量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也包括农民的意见。我个人感觉到,物权的问题上,可能要做更多的调查研究,弄清我们的国情,弄清我们的实际情况,这比合同法可能要下更大的功夫。我们合同法,在专家的协助下面,后来参照了很多国家的制度和规则,现在去看,里头不完全是一个德国模式,也有普通法的东西,香港人也觉得能接受。有一回我到经贸部去讲合同法,那个项目是和德国一块合作的,德国民法学家也提出了若干问题,但是最后也表示能够接受。这是集体智慧、集体创作、群策群力。我估计,像这样的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完全由哪一方面的人来担当都是不容易的。
  谈到移植的问题,我们的体系原来基本上是模仿德国的,这是个事实,现在要完全摆脱德国的影响,是不需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我很欣赏现代德国人的民族性格,严谨准确,一丝不苟。但是,我不赞成师从一家,从一而终,刀枪不入,就认一部德国民法典。我看了别人送给我的一本美国人翻译的德国民法典。顺便说一句话,德国民法典1900年生效以后,1907年就有我们中国一个老法学家,王宠惠博士,在耶鲁大学把德国民法典从德文翻译成英文,在美国使用了几年,后来才有美国人自己翻译了一个本子,但是后来这个翻译者认为王宠惠翻译得更好一点,以后才有现在的本子。我们中国是有人才的,孙中山曾经说过,中国有四个半人懂英文,王宠惠就是其中之一。王宠惠后来是做了国际法庭的大法官,一直到抗战初期,他在国民党政府里还担任要职,和王世杰当时并列,都是很有名的法学家。这位翻译德国民法典的美国学者说,德国民法典是突破了查士丁尼的法典,突破了罗马法之后,自创了一个体系,有严谨的一方面,也有科学的一方面。查士丁尼的那个学说汇纂,Digest,没有总则,是自我封闭的,要找一个法律规则,看若干有关的条文就行了,而不象现在这个德国民法典,有了总则之后语言就抽象了,不是一个层次的总则,是两个三个层次的总则。荷兰民法典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位翻译德国民法典的美国学者就说过这样的话,德国民法典的很多条文相互参照,交叉援引,成了一部高度紧密地相互交织的法律文本。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去弄清一个法律规则,是比较困难的。本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它制定之初,确实是有一个意图,要让老百姓读懂法律,实际上两家都没有做到。德国有一个说法,这也是书里介绍的,现在要靠法院、法律评论家、法学家来对德国民法典条文作出解释,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常引用法学家、评论家的著作。高度抽象的结果,使得一个条文往往要用一倍或是几倍的文字才能作出解释。他文章里也讲了一段话,我们也不要完全采信,他说德国人光解释诚信原则就写了一本书。德国人民法典现在的条文和过去的条文风格就不一样了,它也在转换之中。他们在1969年修改的第621条和第622条就比较易于理解和操作。我认为,我们还是要立足本国。另外呢,参照别国的经验,也不限于一家,也不只限于大陆法系,可以以大陆法系为主,以普通法系为辅。我国合同法就是如此。
  王胜明:我要补充说一句,说实在话,依我的性格呢,我不补充这样的看法。但是,旭东不管是吃晚饭的时候,还是现在,都想挑逗我们争论。杨老师刚才讲到土地承包权要稳定,提出来承包期最好搞成一百年,底下猛烈鼓掌。中国的土地承包是怎么回事,远的我都不说,八十年代末,中央提出来土地承包期十五年,到了1997年第二轮承包的时候,中央提出来是三十年稳定不变。实际情况是怎么样呢,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承包期是三到五年。中国现在的农村生产力水平那么低,分地的时候人还没成家,分完了以后成家了,娶了一个,第二年生了一个,还可能再生一个,一下子就变成了四口,四口只有一个人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调整?老百姓的意见是什么呢,根据调查,百分之五十赞成调整,还有一半不赞成调整。三十年的承包期要稳定,但农村的特殊情况也要考虑。所以我劝在座的同学,老师的话一定要听,但是呢,也得听听别人的声音。
  赵旭东:杨老师,你有没有话要说?
  杨振山:关于土地问题,我有这样一个感觉,中国土地这么多,却没变成财产,这是很遗憾的。我上个月到了德国,注意到德国的银行贷款百分之八十用土地抵押。中国的土地没有真正作为财产,是可悲的事情。如何把土地变成财产,这是我所要考虑的。至于行政摊派啊,搞得老百姓没饭吃啊,那是另外的体制问题。
  王胜明:杨老师刚才提到考察德国的情况,德国是个什么水平,我不用说。十六大报告现在制定的目标是今后二十年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就是说到建党一百周年时,我们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达到这个目标。然后,到建国一百周年,2050年前后,才基本实现现代化。将来,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了,我们也会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但是现在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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