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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细节问题的争论,归根到底是基本理论的争论。由于这次法典化运动与前两次的背景明显不同,从而使体系问题之争的实质也有不同。这个争论的实质,不是要不要移植以及移植哪个国家的民法典的问题,而是应该更多的考虑本土的实质问题,更进而在其基础上就中国民法应对世界民法的发展作出何种贡献的问题。在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的思想指导下,博采众长,实质上是一个理论的创新。有的学者强调,对传统民法体系的创新是危险的。但是,如果不是德国法学家们的创新,德国只有法国民法典,不会有德国民法典。中国法学家如果不能创新,中国也只会有德国民法或各国民法的混杂,而不会打上中国印记的民法典。在发展的问题上,也是适用这样的名言:越是民族的,也就越是国际的;越是国际的,越具有一般共同性,越易为各国各民族吸收。
  体系问题实质是法典的内部逻辑和谐问题。法典不能因为自身的矛盾性而崩溃,但以不同国家的民法理论去研究他国民法,都会发现对方法律的某些矛盾性。但这些矛盾性也都为各个国家的学者力争论证其不矛盾性。在我国也一样。当《民法通则》颁布后,有些学者认为,民事责任这一章不伦不类。但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民法通则民法体系的一种创造。我国台湾的一些学者也称赞这种立法,说《民法通则》在民法体系上对传统民法有所突破,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当前的民法制定中,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法不是债法的内容,应单列一编,但没有说明为什么违约行为是债法内容。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有没有某种共同性?仅就其分别为对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救济,来说明其不同,能说明他们的本质区别吗?在我国当前的民法法典化运动中,已经难以逃脱德国民法典各种基本概念的体系。因为我们几乎各种教科书对此已经加以接受。所谓创造新体系,也只能运用这些概念作出的新的编排而已。五编制,七编制,还是十编制,或者是别的体系,关键还是看内容的恰当性和内在的逻辑性,各部分之间能否互相说明贯通。
  我衷心期望中国民法典能够充分体现出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智慧,并能在中国古老辉煌的文明史上续写灿烂夺目的一章,使诞生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更好的造福于人民,并为全人类作出贡献。谢谢!
  赵旭东:谢谢杨振山教授!杨老师又一次向我们展示了他惯有的学识的思辩性和思想的高度化。这里我还有一个感觉,杨老师今天的讲演好像是学习十六大和三个代表的典范。他的通篇讲演、尤其是那“人民自由的圣经”,“还权于民”“保护私权”等言辞表达了一个最突出的主题,就是民法典应体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我们对三位专家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第一阶段告一段落,我们进入自由讨论阶段。
  我先问一下王胜明主任,刚才几位发言的时候,我特别想发现你们之间的不同意见,能够让你们之间相互讨论起来,争论起来更好。现在,我觉得我发现了一点,就是专家立法的问题,学者立法的问题。这次民法典起草中出来了很多的专家建议稿,很多学者也都看到了。你作为主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立法机关官员,对专家立法,官员立法以及杨教授刚才提出来的还权于民的人民立法这之间关系怎么看的?
  王胜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立法权,所以不存在某个官员立法,也不存在某个学者立法。但是学者建议稿是有的,学者也好,官员也好,或者法律实际工作者也好,以及跟某一立法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也好,他们都将参加到立法活动中来。所以,我们有一种说法,叫“三结合立法”。哪三结合呢?一是立法工作机关,你本身就是吃这碗饭的,你当然要干这件事。还有呢,就是实际工作部门的工作者。再有就是法学教学研究单位的老师、同学。
  我们国家这二十多年来的立法史,可以说始终遵循“三结合立法”的方式,对于学者的参与立法,应该说是非常重视的。日本的国会,美国的国会,加拿大的国会,这几个地方我都去考察过,说实在话,我们在这一点上,在重视专家的作用上,在尽可能听取团体和个人对于立法的意见上,做得毫不逊色。比如说,像合同法等重要的法律,我们都先请专家起草出一个专家建议稿,如果我们以后的稿子对这个专家建议稿有哪些地方没有采纳,我们要把那个起草人请过来,当面跟他交换意见。而且,像合同法,不完全统计,大大小小起码搞过四十稿,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每一阶段的重要稿,我们都请专家对这个稿子提出意见。我举个例子看对学者参与立法的重视,1986年,我们搞《民法通则》,那时候彭真同志当委员长,他专门召开过一百八十人的座谈会,还亲自到会听取意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举手表决通过这部法律之前,我们把已故的佟柔先生,还有现在健在的江平、王家福、魏振瀛三位先生请到了人民大会堂,专门为他们在大会堂内搞了一个办公室。在起草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我们随时咨询四位先生,向他们讨教。我们尊重专家,依靠专家,专家也大力支持了我们的工作。
  赵旭东:杨老师,前面你特别提到了专家和群众的结合,你听了王胜明主任的发言,你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
  杨振山:刚才在我的讲话中,已经特别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国民事立法的国情不同于外国的。民法是个私法,民法不是公法,这是个基本常识,但这个很重要。这是我们的私权生长的环境,我们的私权从哪里来?在中国不是天赋,中国理论不承认天赋,但是,不承认天赋,谁赋?实质上,我们很多民事权利是在改革当中从公权力手中夺过来的。比如说安徽的农民为了承包写血书,这个很说明问题。为什么写血书?因为承包是私权,而要争取它很难。我们每走一步,都可以说是因为人民有想法。这些想法,表达上也很困难。我们的立法者、立法机关,是不是真正听到人民的呼声?当然,王胜明主任说,我经常听老百姓的意见,而且我经常下去跟老百姓对话。我也相信肯定对了很多话。我们现在可以这样讲,立法工作人员,包括王胜明主任,他也很困难,假如说,他发现真正有些个规律性的问题,也需要勇气才敢提出来。
  我们说民事立法,不是你直接规定什么权利,而是你去发现权利,但是你发现了吗?发现多少?我刚才提出说承包经营权100年不变,你敢不敢立这个法?为什么提100年不变呢?我是从承包权作为一种财产的角度来说,土地这个财产如何真正归了农民,所有权并不是你的,但承包权长期是你的,这就叫“公共财产作为私权客体”的长期化。这个长期化又什么好处呢?土地是可以使用的,老百姓承包了,就有使用价值,可以种地;土地还有一个价值,叫交换价值,可以拿去担保贷款。如果这土地上的两种价值,同时都可以利用,就叫做物尽其用,土地本身的使用价值和它的担保功能、融资功能,都成了权利客体的内涵。这样,如果没有钱,农民就可以把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来改善经营条件,赚钱以后把这笔钱还给银行,或者说如果有一个投资机会来了,农民就可以把地押给银行融出一笔钱来。但是,现在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土地虽然归农民用,但只是个使用价值的发挥,而不能作交换价值的发挥。如果一个土地没有交换价值作为它的内涵,它就不是真正的财产。刚才魏老说到荷兰民法典其中有一编叫财产法,我说它的道理和我的不谋而合,因为财产这个概念更抽象,它跟一般的物权、债权还不一样。所谓财产,决不是说这个东西可以用就叫财产,如果没有交换价值,很难说它是财产。我在研究所有权起源的时候,曾说交换价值的发现是所有权起源的历史渊源,没有这个东西,所有权是不重要的。这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所有权的新理解,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清醒的话,就会以为随便什么在法律中一规定就是有道理的,但农民会问为什么这样定?这样定有个什么道理?农民的要求里头包含着很大的智力,需要我们去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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