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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我的第二个看法是应当设立侵权行为编。写好这一编,会是老百姓的福音。现在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有的骇人听闻。但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有的时候,受害人诉到法院,法官找不到法律依据,只好爱莫能助。我刚才讲到,发展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各国的一种趋势。《荷兰民法典》尽管没有单独成编,但它的内容比过去的法典扩大了许多,比如仅为了规定侵权行为,它普遍收集了17个国家的资料。
  关于编排顺序,现在也有不同观点。一种主张财产法在先,人法在后;另一直主张人法在先,财产法在后,并由此引发所谓新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之争。我个人意见,大体上可以是: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要不要债法总则,当然还有不同见解,如果有的话,应该是在物权之后,有债法总则,有合同,有侵权行为,然后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我认为,把继承这一编放在婚姻家庭这一编之后,应该是有道理的,因为这是一种由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它有两重性,财产法的性质更多一些,应该主要作为财产关系来调整。我从魁北克民法典看到它的继承法这一编是大大扩张了,包括了将近300条,其中特别有一章是清算。它认为,现代遗产是多样化的,特别被继承人如果是商人的话,那么他的财产的品种是多样化的,不经过清算,是很难处理的,所以这章的条文很多,有60多条,从登记债权人,财产的收集、债权的收集,然后到债权的处理、财产的处理,特别是提到如果被继承人有股权、股票、债券,或开办有企业,那么这个处理过程相当复杂。所以,将继承这一编搁在中间,我认为还是合理的。至于民法典的条文篇幅,我认为还是简繁适度、便于解读为好。我注意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1000多条,如日本民法典1044条,台湾民法典1225条。第二种是2000多条,如法国民法典2281条,德国民法典2385条。第三种3000多条,如魁北克民法典3168条,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3556条。如果中国民法典在1500条左右,应当是比较适宜的,因为合同法已有426条。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民法典的语言和文体。我的时间到了,不好占用更多的时间,所以只好不讲了,否则,我的发言也构成了对杨振山教授的侵权。谢谢大家!
  赵旭东:谢谢魏老师的生动的发言,从魏老师的一口流利的英文当中,我们应该感觉到魏老师的讲演好像有点西化,当然不是实体上的。他的发言,确实表现了我们老一辈民法学者的气质,他的谦逊,他的睿智,他的严谨,展示了他独特的学术风格。下面我们请杨振山教授讲演。
  杨振山:各位嘉宾,老师们,同学们,晚上好!民法典被喻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的社会来说,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至为重要。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必须如本论坛主题词所倡导的那样,“集国人之智慧”。惟其如此,才能使我国民法典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目中的法典。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当数民法典起草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
  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于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所谓人们的广泛参与,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立法工作人员要挖掘人民大众对于社会生活秩序的所思所想,从激活人民沉睡已久的权利意识出发,提高人民参与民法典制定的能力。为此,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认知之间的关系;第二,处理好借鉴与接轨的关系。
  先说说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认知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要通过广泛的、深入细致的、系统科学的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以前没有什么市场经济的传统经验,也没有形成什么好的习惯,所以调查中国习惯云云,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大的帮助。我的意见是,我们的调查内容决不是什么习惯,而是调查人民的心声及其内含的规律,获得制定法的合理性。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以前定三年不变,群众接受了,定五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最近定三十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那么究竟农民大众从内心深处怎么想?这种想法有什么合理性?根据何在?我们立法有什么更有力的说明理由和事实予以支持?例如,假设广大农民群众提出承包经营权最好一百年不变,而且假设这种要求也是合理的,但要经最高领导当局做出正确决定然后才能写进民法典,我们的立法者就应当就所作的调查研究及立法建议向最高领导当局作出科学的报告,求得理解与支持。又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论是一般的农民还是私营企业主,他们状况如何,他们期望怎样保护?再如,关于不动产交易登记,我们的登记机关、登记费用、登记效率,以及其他问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影响?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对究竟采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还是对抗要件主义,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解释?再看时效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使得很多善良的债权人丧失了很多利益。仅根据我国的银行系统的不完全统计,从《民法通则》实施到现在,中国银行系统损失的财产达7000亿之多,破产逃债现象也非常严重。我们所做的调查,就是要真正了解我国改革中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因势利导,开拓创新。
  现在民法典的起草论证工作,应当说还处在前期阶段,主要限于在一部分民法学者范围进行讨论。随着立法进程的步步深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与深入的社会调查相结合。就更大的范围来说,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如果没有人民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民法典很难称为民法。我们一定要把学理知识、司法经验和广大人民的认知在更高的水平上结合起来。
  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知识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因此民法典的制定离不开学理知识。学理知识对于民法典的体系的构建和民事规范的拟制具有无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专家虽然有能力制定出一部精密的民法典,但这样的民法典却在很多方面完全可能背离人民的真实要求。一般而言,学理知识侧重于阐释和构建抽象概念,强调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及其体系的协调,而相对忽略生动而活泼的社会生活。虽然学理知识的获得是很艰难的,但从社会生活中发现规律却更难,更具有风险性。因此,学理与生活、理论与实际脱节成了学术界无法逃避而又必须克服的一个重大问题。要想在立法中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就必须做到专家和群众相结合,合理调查就成为必需,发现和反映人们的根本意愿就成为要务。这就是,将民法典的立法权真正还给人民,因为在实行代议制的政治制度下,应当努力防止代议制度阻碍人民对民法典制定过程的直接参与。
  接下来,我想谈谈如何处理好借鉴与接轨的关系问题。民法典及其思想的源头不在中国,我们研习民商法的人都是在西方法学思想指导下修养学问的。在学者立法中,通过逻辑比较的方法来论证我国民法典规范的趋势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种方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任何一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和一定的社会背景、知识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外国学者对上述背景性的东西,不仅存在着许多争论,而且对于很多背景性的东西也是难以真切认知和把握的。其次,任何一国的法律制度总是和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每一种制度都有它自身的自洽性。比如一个小孩玩一套积木,他按图纸盖一座小房子,另一个小孩玩另一套积木,他也按他的图纸盖一座小房子,上述两套积木的构成要件按照各自的图纸具有自洽性。倘若两个小孩互相交换一部分积木的构件,他们都盖不成房子。这使我们注意到,仅靠比较的方法,各取其部分,对于构筑整个体系来说很难做到完满融洽。更使我们注意的是,法律条文是规范性结论,其理论支撑各国都有自己的说法,而且积累了多年的丰富经验。我国至今尚未对萨维尼、耶林等德国著名民法学者的学术思想,及其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以及德国民法典做过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也没有对美国的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研究。这就是说,我们现在很难说真正有能力从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的整体上对多国民法加以全面的把握,从而成为法国派、日本派、德国派、美国派或者是兼容派。各国法律、立法及其实践,都是各国人民的创造,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来之不易,向它们学习有益的东西,是任何一个要求进步的国家和民族所必须的,因此我决不想要否认比较的研究方法所具有的立法价值。我只想强调一点:仅仅根据比较的方法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是危险的,因为法律制度固然可以从文本上进行比较,但真正不可比较而且永远无法比较的是各国不同的社会生活状态,包括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等。与比较的方法相比,广泛的调查我国的社会生活,以及深入挖掘人民对未来民事生活新秩序的期待,具有更为迫切、更为确定和更为实际的价值。我将这点称为民法典的中国与实际接轨,而不是中国民法与各国民法接轨,对外国法,只能是借鉴,而决不是接轨。所谓借鉴,就是民法典这个积木、图纸及其所要求的工匠本着中国的需要进行绘制和建造,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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