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考虑,要搞一部囊括一切民事规范的这样一个民法典,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这样搞出的东西,条文绝对不止几千条,起码是上万条。如果我们采取在编纂民法典同时允许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继续存在这么一个模式的话,我想有几个东西可以不进来。
首先,就是散见在行政法、经济法当中的一些民事规范,基本可以不进来。我说的是基本,比如说在物权,比如说侵权,一点做到不交叉,比较难,但是这块内容基本不进来。其次,民商分离国家搞的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比如说像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合伙,证券交易,投资基金这样一些法律,我们现在也搞了不少了。一些单行法律的内容也不进来。
那剩下的是什么呢?剩下的基本上是传统民法典规定的内容,也就是民法总则、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等等方面的内容。但在体例的编排上,在各章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与时俱进。
除了这块内容以外,分歧比较大的,就是知识产权进不进来?我们年初的时候,委托六位专家,先请他们搞一个专家建议稿。四月份,专家建议稿出来以后,我们召开了一个座谈会。在那个座谈会上,社科院郑成思教授当时不太赞成这一块进来。九月份,我们又搞过一次座谈会,在这一次专家座谈会,更广泛的请了一些搞知识产权的专家。在这一次会议上,绝大多数的专家又赞成知识产权进来。当然赞成的程度也不一样,有的认为只搞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说实在话,当初我劝过老郑,你先把它干出来。他们也确实花了很大努力,搞出了知识产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和其他的规定。但是,我个人现在对于这一块是不是进来,举棋不定,觉得风险比较大。当然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时间关系,我讲第三个问题,立法步子怎么走?民法典的立法,如果从民事单行法律开始,那么从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搞了,就在做准备工作。从法制工作委员会来看,真正全面启动民法典,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那是去年年底、今年年初的事。我们在今年一月十一号召开了一次专家座谈会,在这次座谈会上,着重讨论民法典要规定一些什么内容以及请六位专家牵头分别起草出各章,搞出一个专家建议稿。同时,法工委民法室也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到了四月初,专家建议稿完成了。我们在四月十六号到十九号,召开了一次专家座谈会,对专家建议稿提出批评意见。然后是五月、六月、七月、八月,民法室的同志连续干了四个月搞出了一个民法汇报稿。九月十六日至二十五日将这个民法汇报稿在更大范围请大家提出意见和批评。
从工作安排上看,我想年底以前要搞出一个民法草案的初稿来。这算第一阶段的工作,拿出一个民法草案的初稿。第二阶段,我个人考虑大约要花五年左右的时间,就民法草案各编研究修改,开展广泛调查,争取分编出台。所以这项工作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我是一九八五年研究生毕业后来到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在这里干了十七年。在我的印象当中,一部法律连续干,花五六年、六七年的时间连续干,可能还没有过。民法典起草工作任重道远。我希望今天在座的同学、老师,以及没有在座的同学、老师,都来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大家齐心协力搞出一部比较好的中国的民法典。我的汇报就到这里。
赵旭东:感谢王胜明教授的报告。王胜明主任虽说是官员,但同时也是学者。他是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的,八二级的,跟我是同届。他今天到这里,既是官员又是学者的身份,但是很多人还是愿意把他当作一个官员,所以我认为,不管我们同意还是不同意他的意见,他的意见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官方的立场。现在我们请原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现全国人大法工委咨询委员魏耀荣先生发表讲演,大家欢迎!
魏耀荣:Boys and girls,Good evening!站在这个讲台上,我想起五十五年以前在清华大学校园,每当上体育课的时候,一位慈祥长者马约翰教授总要用刚才这样的英语问候我们,而且每当在校园遇到我们的时候,总要向我们招手致意,师生情如家人!看到这么多风华正茂的青年学子,抱着渴望的心情,来到这个礼堂,想从我们这里得到一些什么,我感到难以应对,也就情不自禁地说了这么几句问候英语。王胜明同志唱了主旋律,我想就再帮帮腔,属于那种拾遗补阙的性质。
在西方国家,人们通常把一个人的学问和知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人,他懂得everything of something,也就是说他懂得某些事情当中的所有事情,在某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有很深的造诣,甚至是无所不知。另一种人,他懂得something of everything,也就是说懂得所有事情当中的某一些事情,所有学科、所有领域,他略知一二,我们过去叫多面手。我觉得我自己在民法领域,这两种类型都够不上,因为我对民法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也就是只懂得something of something,某些事情我略知一二。我大概是在1995年以后参与从
合同法、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起草研究中,做了一些粗浅的比较研究,所以我今天也想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向大家提供一些信息,谈一点自己的见解。
我在香港、在国内曾多次碰到几位国外法学家,问过他们当今世界有那些国家的民法典是最新的。其中加拿大的法学家说,你读魁北克的民法典,然后送了我两本民法典;德国法学家说,你读荷兰民法典。所以,这几年我就把这两本民法典读了一下。魁北克的民法典三千一百六十八条。荷兰民法典一共出了八编,因为我只拿到已译成英文的两编,所以读了大概六百条多一点。
魁北克民法典有它的特点,人家推荐有他的道理。第一句话说,它是法国民法典的表兄弟, cousin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第二句话说,它是一个混血人种,hybrid。为什么呢?它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融合。魁北克有百分之七十的法国人、百分之三十的英国人,经过几百年的相处,在法律上相互渗透的结果,从法律制度来讲,两种体系都兼而有之。比如说,它的民法典里面有一章,专讲信托;据介绍,它的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普通法的。第三句话说,它是一部popular code,就是通俗的大众化的法典,因为他们在制定法典的时候总要一遍一遍地先用法文表述,后用英文表述,互相校正。同时,他们接受了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传统,我个人也觉得它的语言好懂一点。
荷兰民法典也很有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民商合一,商法典整体并入民法典。大概经过了这么三个步骤:先是取消了商事法庭;然后把破产法从商法典拿出来,并适用于非商事主体;最后是通过全面修订民法典,把
公司法并入了第二编法人编,把保险和票据并入了第七编有名合同,把海商编入了第八编运输。荷兰是海商大国,它很重视海上运输和其他方式。第二个特点,是有体无体财产统一。无体财产,主要是知识产权,作为第三类财产进入民法典,当然最后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完全使知识产权进入民法典。这个改革创举可能还没有实现,但是也不是半途而废。它的第三编大财产法,不是property,而是patrimony。这个财产概念比property大,包括有体财产物权,也包括无体财产,即知识产权和其他无体财产,也包括债权。第三编关于用益权、抵押权、质权和权利的公示等几章的规定,既适用于有体财产,也适用于无体财产。在无体财产上,不仅可以设定抵押权和质权,还可以设定用益权。而在第五编物权编,就不再有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的规定。讲到
继承法的时候,它甚至说大财产的概念还要更大一点,适用取得时效的占有也可以继承,也算是大财产定义中的一种。甚至包括债务,是一种代数和。后来它的第九编智力成果编遇到了困难,特别是欧盟颁布了几部专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指令,它不好处理,所以后来实际上取消了,它说是议会还没有做出决定,因为修改民法典的计划是经过议会批准的。第三个特点,就是法德体系融合,大陆法和普通法兼容。这个国家的民法典,在从1947年到1992年四十五年的时间,进行了重新整合、全面修订。在四十五年期间经过全球性的比较研究,它广泛借鉴和吸收了其他国家先进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从体例来说,本来它是法国体系,一度直接采用了拿破仑法典,可现在基本上变成德国模式。从内容来说,它不光吸收了欧洲其他国家大陆法的有益的内容,同时吸纳了普通法的它认为有益的法律制度。比如说,它从美国普通法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还有合意瑕疵制度,普通法叫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 vitiating elements,包括错误和不当影响,error and undue influence;还有所谓的独立承包人义务。有一本关于荷兰民法典的评论,其中关于侵权部分的注解,一共220条,其中有120条源自17个国家。所以该评论认为,广泛的比较研究对于民法典带来的启迪,其重要性无论怎么说也不算高估。评论还讲到它的无过错侵权是从比利时学来的。荷兰民法典的第四个特点,是它表现为一部学者型的法典,learned code,比较简约、概括、抽象,读起来比较累,不大容易懂。荷兰民法典修订以后内容大量增加,比如说合同部分,几乎增加了一倍,但是条文继续保持原有篇幅,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