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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他组织”在我国民事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10] 此为团体独立人格的四大要素,其中以独立财产为本,独立名称为表,独立意思为动力,独立责任为最终归宿。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32页。
[11]如《宪法》第18条、《外资企业法》第1条、《中外合作企业法》第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乡镇企业法》第6条等。
[12] 《德国民法典》第54条。见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8页。
[13]《瑞士民法典》第62条。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14]《意大利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见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0页以次。
[15]赵秉志总编:《澳门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三章“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60页以次。
[16] 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三章第6节。《绿色民法典目录》“绿色民法典之第二分编第三章”,罗马法教研室网http://www.law-xmu.net/romanlaw。
[17]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74条。
[18]张胜先:《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思考》,《求索》2002年第4期,第75页。
[19]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93条。
[20]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21]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22]参见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0页以次。赵秉志总编:《澳门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三章“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60页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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