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犯罪客体说。该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法律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国家和社会,也称为刑事被害人。”
(11) 被害人一词来自拉丁文中的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二是因他人的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现代各大语系中的被害人一词,在词性和语义上基本保留了它的原貌。现代诉讼法学、犯罪学、被害人学中所研究的被害人,都是它的第二个语义。被害人最基本的含义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研究被害人,会得出不同的概念。……本节所称被害人是刑事被害人,或称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
学者们所提出的上述不同的概念,反映了社会生活中遭受损失的各种不同情形。根据这些不同情形,笔者认为,这些不同的概念大都有各自的独立意义,都有专门研究的必要和理论价值,但应当将这些不同的概念作以下区分,以便分别进行研究。
(1) 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
这里的被害人就是最广泛意义上的被害人。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包括由于各种原因而遭受各种损失的自然人、单位、国家、社会。因此,这是最广义的被害人的概念。由于这一概念无论是内涵方面,还是外延方面都过于宽泛,对之专门进行理论研究的可行性和意义都不大,因此这一概念并没有太大实际意义。
在此应当说明的是,我国刑事法中的“被害人”。根据学者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到被害人一词共33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到被害人共10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提到14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43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5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16处。” 显然,我国刑事法中规定的这些“被害人”,并非上述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而正是本文所研究的基本范畴:刑事被害人。
(2) 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
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通常称之为受害人。可以认为,受害人就是民事权益因他人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而遭受不利影响的民事主体。
(3) 刑事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上述不同概念大多数都是在这一意义上来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