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杜永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内涵 外延
【全文】
论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杜永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科学地界定刑事被害人的概念是建构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学者对刑事被害人的界定,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足。通过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单位和国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内涵 外延
一、我国学者的基本观点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概念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刑事被害人的概念逐步从模糊变得清晰,从直观感性的个人形态的刑事被害人入手,到现在将单位、国家和纳入到刑事被害人的研究视野,从而使这个重要概念走向完整。综合来看,我国学者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大致有以下不同看法:
(1) 传统的犯罪学观点认为,被害人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直接侵害的人 。
(2) 被害人仅指刑事被害人,它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
(3) 被害人亦称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
(4) 被害人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应采用较为广义的概念,他们主张被害人就是指因他人的犯罪侵害,而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法人和自然人 。
(5) 还有论者主张从民法和
刑法上区分受害者和被害者,认为被害人是就刑事法律范围而言。在犯罪学中被害人单纯地是指受到犯罪侵害而使其财产和人身遭受严重损失的人它是相对犯罪人而言,凡是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都是被害人。
(6) 被害人是指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的个人、集体和其它群体、国家等,但它不包括间接被害人即被害人的家属及其他关系人 。
(7) 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人,即为犯罪的被害人,也称为刑事被害人。具体而言,“所谓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及其精神等方面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
(8) 犯罪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 。
(9) “刑事被害人”,显然是与刑法学意义的犯罪相关的。因为“刑事”就是“有关
刑法的”事件,而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事”二字冠在被害人前面,首先排除了诸如自然灾害、一般违法受害者等意义上的被害人,将其界定在“刑事”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