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几大商业银行正在考虑的分拆上市方案,尤其是看起来最具可行性的按营业地区分拆上市的方案,恰恰也正是可能给存款人利益带来较大影响的方案。众所周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现整体上市的最大阻碍莫过于资本额和资产质量无法达到《巴赛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以及融资规模过于庞大这两点。因此,仿照国有电信企业的按地区分拆上市模式,将几个经营状况最好、资产质量最高的沿海省份的银行业务分拆重组为上市公司既可以满足上市要求,分拆工作也不象按业务种类拆分那样复杂,似乎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优选方案。事实上,我也认为这种方案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帮助四大行设计重组上市方案的投行来说,的确是相当简单有效的上市方案。不过可惜的是,这种方案虽然对进入上市公司的那几个沿海省份的存款人来说是有益无害,但对未能进入上市公司的其他所有省份的存款人来说确是负面影响。道理很简单,在分拆出上市公司之前,整个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好,不良资产比例也好,反映都是整个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平均状况;现在将经营状况最好、资产质量最高的几个沿海省份的银行业务注入上市银行独立出去之后,留在母行的资产质量非但没有提高,反而会有所下降。虽然母行是上市银行的控股股东,但上市银行和母行在法律上是两家独立法人,《
商业银行法》第
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行资产质量有所下降对于所有留在母行的储户来说就意味着存款风险的增加。当然,存款人倒是随时可以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
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一规定将其存款转移到上市银行以避免风险,尽管这样做对母行和留在母行的所有分行来说几乎无异于釜底抽薪。
让我们再来看中国人寿的分拆上市方案,根据媒体披露,中国人寿拟提交国务院批准的方案采取了按时间段分拆的做法,即以1999年为界,将中国人寿分成母子两家公司,1999年之前的资产和保费收入归母公司所有,1999年之后的归子公司,然后再由子公司吸引外资保险公司参股并上市。之所以将分拆界限定在1999年,完全是因为只有这样这样子公司才可以摆脱利差损失的包袱从而吸引到足够的海外投资者(特别是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外资保险公司)以完成上市。所谓利差损失,是因为在1999年之前不少寿险公司为抢占市场出售了大量高额预定利率保单,而人民银行在1996到1999年这几年间的连续7次降息给中国人寿保险业造成了严重的利差损失。据估算,中国人寿保险业在这几年内累计的利差损可能超过500亿人民币,而占有超过一半以上市场份额的中国人寿的损失据保守估计也近300亿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