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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分拆上市宜三思而行

   众所周知,自去年安然/安达信事件掀开了美国上市公司财务丑闻的“完美风暴”之后,不仅对全球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心受到重大打击,而且也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各国立法和证券监管机关出台了更为严密的监管法规并采取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其中关联交易正是被加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到海外融资上市的中国企业会遭遇更加严格的上市资格审查和更加谨慎挑剔的投资者,也需要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做出更为充分详细和信息披露。而且,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这类金融企业来说,无论采取按地区拆分的方式,还是财务按业务拆分的方式,其金融业务上的特点都决定了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会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而且这种关联交易无论从数量金额上还是频繁和复杂程度上恐怕都会远远超过非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继续采取分拆先分拆重组这种模式,在向证券监管机关和海外投资者解释和披露关联交易这个问题上很可能将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难度。
   谈过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再来看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这种模式可能会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共有人(stakeholder)带来的影响。
   企业的行为,往往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企业在方方面面的利益共有人。这里所说的利益关联人,不仅包括一家企业的股东、管理层以及关联企业等最直接利益关联人,还包括其他在经济利益上与该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主体,比如企业职工、和企业具有业务关系的商业伙伴、贷款给企业的银行、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以及使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公众等等。这些利益共有人都和企业具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关联,而且其经济利益也都可能因为企业的某种行为而受到影响。企业分拆上市,不仅是影响到企业自身的重大行为,也往往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共有人甚至有时候需要获得某些特定利益关联人的许可。最为常见的就是企业分拆上市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的重大合同进行尽职调查,因为象贷款协议等合同就往往会要求企业在发生重组、股份制改造和重大资产转移时必须首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些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企业来说,广大储户和被保险人就是其重要的利益共有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资产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个人经济利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拆上市计划也同样会影响到这些利益共有人的切身利益。虽然说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有契约上的义务就其分拆上市行为事先征求这些利益共有人的意见,但对分拆上市计划可能给广大储户和被保险人所带来的影响完全不加考虑甚至熟视无睹,也是说不过去的。事实上,近年来美国公司法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就是从传统的股东利益优先模式逐渐向兼顾其他利益共有人的方向发展。尽管目前中国公司法上恐怕还缺陷这方面的考虑,但从《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上有关保护存款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平诚信的一般原则出发,要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设计重组上市方案考虑对广大储户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影响,恐怕总不能算是什么不合情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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