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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分拆上市宜三思而行

   从目前被媒体披露的种种迹象来看,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仍然在被作为标准模式被正在准备上市的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所采纳。这一方面的确反映了资产规模庞大但质量欠佳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现阶段实现整体上市还是具有相当的难度,一方面或许是前些年国企改制上市经验下不可避免的思维惯性作用。不过在我看来,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这种模式,虽然是迄今为止国企上市的重要实践成果之一,但是否能很好地适用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这样的大型国有金融企业的改制工作,恐怕还是一个值得商榷和探讨的问题。
   我之所以这样认为的原因,主要是考虑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这种模式很难避免造成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公司结构和关联交易问题,而考虑目前的国内外市场法律环境和金融企业的行业特殊性,这方面的问题所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会表现得更为突出。而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这种模式可能会给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共有人,尤其是广大储户和被保险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先来看第一方面的问题。大家知道,采用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这种模式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得原来的国有企业变成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因此作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各种交易也随之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现代证券法下,为了避免出现因利益冲突而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一定的规制是各国证券监管制度中的普遍做法。一般来说,这种规制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审查模式,即要求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求关联交易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带有明显对上市公司不公平的条款等),并且由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象香港就是采用这种做法;另一类可以说是披露模式,即要求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进行相当详细的披露,通过充分披露来警示公众投资者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及其风险。由于国有企业上市普遍采用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这种模式,对大多数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从次数还是金额都相当大,甚至经常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关联交易一直是海外上市中的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以往的做法通常都是这样: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因为较难难满足香港联交所对于关联交易的要求,往往只好在上市前到香港联交所申请特别豁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逐渐对关联交易进行清理,逐渐减少和控制关联交易。而到美国上市的公司则需要在上市发行文件中对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关联交易进行特别说明,有时甚至需要向投资者做出特定的承诺以便使投资者相信控股股东不会通过剥夺小股东而获利。
   不过,这些处理关联交易问题的做法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都只是为了满足海外上市的权益之计,因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何规制关联交易,特别是如何防止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从实践上来看,不少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清理和控制关联交易的承诺而是不断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对关联交易豁免的延期,而在美国上市公司的披露文件中有关关联交易说明项下的内容恐怕也未见有显著改善。这里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除了股权结构上的根源,中国证券和公司法下缺乏一套有效约束控股股东不当行为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整体法治环境方面的欠缺(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大股东剥夺中小投资者利益更是相当普遍存在的现象),还有控股股东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多同时兼任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做法,都是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为普遍存在而且很难被规制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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