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在我国提了很多年,但至今仍然阻力重重难以实行。但是,如果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的经费和法官之间的收入还是悬殊,如果还继续存在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解决经费问题而将当事人当作创收的对象的情况,如果一部分法官还是忙于搞第二职业或“吃完原告吃被告”,如果法院还是充斥着冗员,……任何谈及司法公正的论调都将是天方夜潭!
3.确立司法独立和法官身份保障的制度。包括在体制上确立司法权高于行政的制度,革除法院体制安排中地方化严重的现状,确保司法权的国家统一行使;以及革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足以使法官保证个人独立的各项具体制度。⑿只有真正地确立了以上制度,才能使法院和法官做到真正的独立,才能使法官在办案时在“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⒀的情况下排除来自行政权力的、舆论的以及作为上司的同行的种种压力,以自己的良心和声誉对自己的判决负责。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虽然我国古代即存在“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但这些却好像始终只是一种理想,实际上往往却是“一把强权胜过一袋公理”和“强权就是公理”。因为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司法承担着无法承担之重,现实中无法与行政权相抗衡,而且,由于体制的、素质的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法官确实也不愿或不敢同行政权说“不”。几百年前,科克法官即敢面对英王说出“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至今思之,也许会令我们有些法官汗颜。
最后,我想以《圣经》中的一句话来结束本文:“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⒁
①张明楷《
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页
②西塞罗《论灵魂》,王焕生译,西安出版社1998年第200页
③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1990年
④⑧⒁培根《论法律》,见何新译《培根人生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6页、第216页、第220页
⑤南怀瑾《论语别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
⑥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见序言
⑦刘作翔《司法权属性控析》,《法制日报》2002年9月22日
⑨柏拉图《法律篇》,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⑩参阅贺卫方《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检察日报》19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