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寻求国际上控制贸易欺诈活动机构的帮助。1981年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海事局(In ternationalMaritimeBureau,IBM)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业务的机构,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它每半个月向其会员发送“Newsletter”,报道市场上最新发生的一些诈骗、纠纷案例,另外它还接受其成员的查询并帮助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鉴于目前大型贸易欺诈活动越来越有组织化的特点,加入IBM,无疑有助于进口商及时了解信用证欺诈的最新发展动态,掌握其贸易伙伴的资信能力,从而防患于未然。 此外,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波罗的海交易所,以及一些知名的船舶经纪人对市场情况都有精确的了解,花一定费用寻求其咨询意见是很有价值的。
㈡银行可采取的方法
1.严格把好审单关,熟谙UCP500关于银行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谨慎地表面上审核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是根据买方在开证申请书中的授权行事的,而通知行、议付行又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行事的,如果这些银行在办理信用证的过程中,超出了授权范围,即未严格按信用证办事,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买方就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因此,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在审核单据时小心谨慎。
2.在积极扩大国际业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3.努力提高员工业务素质。这一点直接关系到上述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意义重大。
(三)立法对策
综上所述,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行为危害极大,然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为了严厉打击这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应该增加这方面的立法,使这些诈骗行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也能更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常的海运贸易秩序。
1、对UCP500进行修订。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原则是保证信用证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但在当前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确立欺诈例外原则,笔者以为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只要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时,以立法或判例的形式确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应该不至于给诚实信用的出口商(方)顺利结汇造成影响。如可以对UCP500进行修订,规定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欺诈, 银行有权暂拒付款,对单据的真伪性及基础合同交易的有关事宜进行适当调查,而此种调查以银行力所能及和不影响权利方合法权益为限。 银行有权就其调查工作向有关收益方收取一定费用。
2、《
海商法》中应增加禁止承运人进行倒签提单行为和预借提单行为的条文,对于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也应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及其对收货人的效力加以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