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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风险及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

  笔者认为银行毫无义务核对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真实性, 要银行监视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受益人发货、申请人收货、货物质量等是否有问题,实质上充当买卖合同履行监督人的角色,这在人力上、技术上均无法胜任这项工作。正如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B.S惠布尔指出:“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不可能指望银行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
  这样就给国际投机商造成了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商业合同的特性,在提单上大作文章,以伪造的提单或预借、倒签的提单迫使开证行在单证形式相符的情况下无条件地付款。这种类型的诈骗案件发生于银行片面相信相符的单据形式这一条件下。一位英国法官曾经说过,国际贸易是一张由合同组成的网,这张网的中央就是提单 。这句话形象地表明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枢纽地位,也说明了提单诈骗不胜枚举的原因。
  二、 提单欺诈的种类和特点
  从提单本身的性质来看,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同时也证明托运人(或货主)已经把货物装在船上。提单也是一张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据;他是由提单背面的条款所决定的。根据这些条款,约束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提单还是一张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法律上称之为“物权凭证”。 提单在任何一个合法的持有人手里,只要持有人向船公司提示,船公司就必须放货。由于提单具有上述作用,而且也同时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所以任何合法的提单持有人,都可以凭它向银行押款或到指定的地点提货。也正因为这个特点,利用提单诈骗比较普遍。曾有犯罪学权威说过:“提单与名画同样价值不菲,但要伪造提单却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得多”,也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 由此可见, 提单诈骗容易得逞,后果非常严重。
  如果货物不存在而伪造提单或者废物冒充好的货物是一种很“显性”的欺诈,是“大假”,比较容易察觉,但本文更关注的是以下这三种“小假”。
  (一)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
  当前国际贸易普遍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往往以象征性的交货代替实物交割,视货物装船日期为实际交货时间,具体表现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单的签发日期往往是结汇的要件之一, 根据国际商会《UCP500》的有关规定,卖方提交银行的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以证明货物已如期发出。如提单的签发日期与信用证不符,则银行有权拒付货款,从而保护买方的利益。复杂的情况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在形式上与信用证相符,但却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预借或倒签提单, 从而对收货人(买方)构成欺诈行为。
  1、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上船时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此类提单通常发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和结汇日期行将届满,货物却未全装上船之时,托运人急于想拿到已装船提单去银行交单结汇,因而要求承运人先签发一份已装船的提单,即所谓预借提单。 在货物实际并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全部装上船付之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本不能签发的提单或只能签发备运提单,但他却签发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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