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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风险及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

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风险及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


董华春


【关键词】提单欺诈
【全文】
  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风险及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摘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货款结算方式。只要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向卖方支付规定数额的款项。银行决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及单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 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 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性,在提单上大作文章,以伪造的提单或预借、倒签的提单或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字的虚假的清洁提单迫使开证行在单证形式相符的情况下无条件地付款。给买方和开证行带来巨大损失。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确有证据可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货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银行付款。但如果议付行已经议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补偿义务。针对提单欺诈,本文又从买方、银行、立法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单证严格相符原则 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 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字的虚假的清洁提单 开证行拒付权 欺诈例外制度
  信用证付款方式具有汇付、托收等其他国际支付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以及作为付款人的银行都可由此获得方便。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 ,一去干预会令血液无法畅通即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无可估计的损害。但因为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信用证欺诈往往由此应运而生,尤其是围绕提单展开的欺诈活动不胜枚举。在极少数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去干预信用证的支付。即欺诈例外制度。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实践中有效防止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提供帮助。
  一、 提单欺诈的诱因——跟单信用证的特征
  跟单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应买卖合同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装运单据后,先向卖方支付货款,然后再向买方追偿。 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而且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根据这一特点,出口商发货后,不是向其与签订合同的进口商收款,而是向开证行或其授权的银行收款。但如出现开证行破产倒闭等无力付款的情况,出口商所有权根据买卖合同(而非信用证)向进口商索取货款。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一开立,就与合同无关),是一个“自足的”文件或“独立的契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中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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