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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二

  甲方认为我方逾期出资,但是事实是其没有办好手续在前,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必须在其办理完资产评估及国资局划拨手续后方可汇入资金,因而逾期出资说法不能成立。形式上的逾期没有造成损害,更何况原因是甲方预期违约在前。
  2、没有委派工作人员问题
  合作合同书中写明了“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4名,声雷公司委派2人,商圣公司委派1人。总经理由声雷公司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甲方在诉状中声称被告二公司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和章程委派工作人员,致使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未进行业务往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事实上,被告已经委派了工作人员。这一点从1998年12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可以得到证实。1999年元月28日合营公司召开的第一次董事会通过了9项决议,里边记载了相关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职位,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委派的人员已经被记载在决议中。甲方的主张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3、合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结果并不是被告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行为所导致,而且吊销行为本身违反行政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在工商管理部门看来是它没有参加1998年年检。但是依据国家工商局1996年12月13日颁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1998年12月11日,1999年元月办理的税务登记,依照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它从1999年才应该参加年检,工商局以该公司没有参加1998年年检为由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法律规定。说明这一点的同时,甲方主张的合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在于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的主张不攻自破。
  综合上述对三点事实的分析,我们发现甲方完全是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故意挑起这场纠纷,而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似乎正为这场纠纷创造了前提条件。
  (三)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着程序问题
  甲方在起诉状中明确表明了自己要求终止合作经营管理合同的原因是被告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没有按照合作合同约定和章程委派工作人员和经理致使合作经营成立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我们注意到一审判决中判决被告方败诉的理由是声雷和商圣违反《公司法》规定向其他公司投资额超过净资产的50%以及两公司向浙江信联转让某网络有限公司股权未曾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两相比较,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完全不符。我们说,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该遵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审判权,要结合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律的认定,而不是脱离原告的诉讼理由滥用手中的裁判权。我们姑且不谈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法院在判决中对两公司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不予理会,反而自作主张为原告搜罗胜诉的理由就已经违反了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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