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败为胜之二
钱卫清
【关键词】深圳商圣实业公司、声雷实业公司与长春某电视台合同纠纷上诉案
【全文】
反败为胜之二
深圳商圣实业公司、声雷实业公司与长春某电视台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998年5月20日,深圳市声雷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声雷公司)、深圳市商圣实业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商圣公司)和长春某电视台(甲方)签订了合作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合同约定,三方共同投资在长春市建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电视综合信息网络的改造、维护、开发网上多功能业务等。公司注册资本为10,300万元人民币,三方出资比例为,甲方以净资产出资525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乙方声雷公司投入现金36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丙方商圣公司投入现金1442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4%。出资期限为甲方在签约后于1998年11月20日前办理资产评估及国资局资产划拨手续,重新建立合营公司账目;乙方声雷公司和丙方商圣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各付100万元定金到甲方专门账户,剩余款项在1998年11月20日前到达合营公司的验资账户。合同还约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4名,乙方声雷公司委派2名,丙方商圣公司委派1名。总经理由乙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办理了有关资产评估及划拨手续。声雷公司及商圣公司在1998年11月11日交付了20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于同年12月2日、12月8日打入合营公司账户。1998年12月10日,甲方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注册登记有关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因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于1999年9月16日吊销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终止。
1999年9月16日甲方以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为被告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原告认为1、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出资的时间已经逾期;2、两被告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和合营公司的章程委派工作人员;3、有限责任公司因没有进行业务往来被工商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的结果是由于二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基于这3点原因,请求判令终止合作经营管理合同,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4月9日《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中3000万元以下案件才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声雷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商圣公司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提审。1999年11月1日,上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中院将案件移送省高院。一审法院未移送该案,并于11月30日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