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按双重需要配刑论因主张刑罪相适应而既不失公正也不致配刑基准捉摸不定而生配刑的盲目性和任意性,因而似乎克服了单纯的按一般预防需要配刑的不合理性。但是,将刑罚相应奠基于预防需要之上,在逻辑上存在着严重悖论。因为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产生对犯罪的遏制影响,而预防犯罪,无论是预防一般人还是预防犯罪人犯罪所要求的刑罚既可能重于也可能轻于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因此,从预防犯罪的需要不能必然推出刑罚应该与犯罪相适应的结论。
继续对两种进路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并不是在探讨同一个问题。福柯所阐述的监禁刑并不是从作用和功能上评判其优劣,他只是要告诉我们,监禁刑虽然已经摆脱了酷刑的表象——针对肉体的痛苦制造技术,但其作用点依然不能脱离开人的肉体。难道说把一个人囚禁在与世隔绝的场所,剥夺他的一切自由,不是施于肉体的痛苦吗?当然,它有自己的新内容,并因此而博得普遍的声誉,即监禁用它所具有的教养、隔离、训导等原则以及一系列强制方法施加于罪犯的灵魂,其目的是造就驯顺的肉体。应该看到的是,所有的惩罚形式都无法脱离开人的肉体,只是作用的方式在改变。福柯使用政治——技术学和惩罚经济学的原理揭示出监禁取代酷刑无非是“旧瓶装新酒”罢了。与福柯一样,刑罚进化论者也不认为监禁刑是完美无缺的。因为一种刑罚不能同时遵循两个标准,尽管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兼顾到另外一种利益。因此,学者们又陷入了理论的陷阱,在进退两难的困境中迷失了方向。在这一点上,福柯似乎并没有感到迷茫,尽管他并没有给我们预言惩罚的未来模式,但我们已能从他的话语体系中看到刑罚的命运。
第四部分 悲剧的艺术
尼采曾经说过:“这个世界对于人类来说是残酷而无意义的,所以悲观主义是真理。但是,真理并非最高的价值标准,艺术比真理更有价值。为了生存,我们需要用艺术的‘谎言’去掩盖某些可怕的真理。”
犯罪和惩罚这一对概念中,犯罪是作为真理的形式出现的。犯罪的存在揭示了“人性的一种十分幸运的不可压抑性。”不应该把它看作一种弱点或一种病态,而应视之为一种正在苏醒的活力,一种“在人的个性名义下的抗议爆发。”“犯罪唤醒了我们混沌麻木的情感与半遮半掩的激情。没有犯罪,我们将长久地陷于混乱和软弱。”[xiii]
酷刑的场面和封闭的监狱就是惩罚的艺术形式。刑罚从简单的以暴制暴的阶段而到以技术手段去区分罪犯,利用罪犯,与其说它们使易于违法的人变的驯顺,不如说它们倾向于把对法律的簪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也就是从赤裸裸的暴力场面到隐蔽的权力运作的过程。
如果说犯罪是人性的悲剧,那惩罚就是人类创造出的掩盖悲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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