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彻底根除不实立案的顽疾。变革后的“立案制度”不由受案单位的主观认为决定是否立案。这样就清除了不实立案赖以生存的土壤,不实立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不实立案自然而然地就不再是难以治愈的顽疾。
(4)有利于克服推诿拖沓现象提高办案效率。在现有的立案制度束缚下,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总显得举步维艰。办案人员要十分小心地去区别本来就无明显区别的所谓初查与侦查。因为没有立案是不能侦查的,否则是违法的。因此,只好将立案前开展的活动人为地称为初查。这种自欺欺人的划分只能成为侦查工作的羁绊而没有什么别的好处。而变革后的制度可突破旧制度的束缚,在受案后即可大踏步迈出侦查的步伐,办案的效率自然能够得到提升。
(5)有利于对当代中国犯罪情况的客观评估,使各种决策更加科学。变革后的“立案制度”一方面可以实现如实立案,把原来被抹掉的数以万计的刑事案件重新纳入视线。另一方面,可以去除统计数据上治安良好的假象。把现在归入治安处罚范围的治安案件一并归入刑事案件,这样才能如实地、客观地反映当前我国的治安状况。因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绝大多数治安案件本来就应按刑事案件统计,这些所谓的治安案件就其行为属性而言和刑事案件并无根本的不同。如实立案后,再以这种新的方法进行统计,这样作出的评估才能比较符合中国犯罪的实际情况{注:以2000年为例,即使把多于刑事案件1倍多的治安案件全部纳入统计,2000年我国的犯罪率也仅为6.4‰,大大低于公认治安良好的新加坡(9.2‰)、香港(11.4‰)、日本(19.3‰)等地,显然不会使人信服}。而这种客观、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将有利于决策部门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
(6)适应法制改革的步伐,实现与国际的接轨。当前中国的刑事法体系过于复杂,有改革的必要。而改革的趋势就是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思想构建大
刑法体系。而对立案制度进行变革将有利于侦查制度的改革适应法制改革的需要,使侦查制度的改革能踏上时代变革的节拍。同时,将立案由受案单位的主观“认为”,变为取决于群众的诉求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对立案制度进行改革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1]张子培.
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