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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侦查目的观的确立与刑事立案制度的变革

  二、中国刑事立案制度的缺陷与变革
  1、中国刑事立案制度的缺陷
  以正确的侦查目的观来衡量当代中国刑事立案制度可以发现,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案制度存在着缺陷。表现为:
  (1)中国当代刑事立案制度是落后的侦查目的观的产物,而此产物又强化人们对侦查目的观的片面认识。
  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用都是以实现一定法律目的为依归的。法律创立之初,其目的就是维护安宁。而当法律走向成熟之时,要求更为广泛的目标。侦查目的也是如此,当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处于混乱之时,侦查的目的,也是唯一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当一个国家处于相对安定,进入法制时期,侦查的目的就不仅仅是维护社会安宁。而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已进入了法制化社会,侦查目的观已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中国的若干诉讼制度却是在旧的目的观指导下制定出来的。
  中国当代刑事立案制度就是旧的、落后的侦查目的观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规定,凡认为具备了两个条件的,就应立案;反之则不予立案。这种规定是与旧的侦查目的观相吻合的。旧的侦查目的观以维护社会安宁为唯一宗旨,认为侦查的目的就是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基于这种观念,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先建立起有罪的假设,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地收集证据,不断地推定有罪的假设成立的过程。侦查程序往往不被重视,无罪的事实往往容易被忽视,被疑人的人权保障往往容易受忽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精神,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据此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人们也只能这样理解:立案的案件就是具备两个条件的案件,也就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以后的侦查工作也就是证明该案确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那些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立案前的审查被剔除出刑案之列。
  这样的规定,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间落入片面认识侦查目的的窠臼。法律规定成了正确的侦查目的观在实践中受到扭曲的根本原因。尽管法学、侦查学书籍里总是花了不少篇幅解释道:经过侦查,发现该案并不存在犯罪或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可能的。但是这种解释总显得苍白无力。在人们的头脑里已经形成了一种牢固的观念:既立案,就得破案。不是案件就不立案。立了案,侦查的结果发现不是刑案那是你的错。如果出现这种情景,有人便会问,你为何将不具备条件的案件当作案件立了呢!是初查工作没做好。这样的思路一旦形成,正确的侦查目的观在实践中被扭曲也就在所难免了。人们把立案的案件当作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总是以有罪推定的思路开展各项侦查活动。有时为了更快捷地处罚犯罪会抛弃正当的程序去追求片面的案件真实,只注重有罪的真实,而忽视无罪的事实。侦查实践中出现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现象与这样的侦查思路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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