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确侦查目的观的确立与刑事立案制度的变革

  这种结构模式中的侦查机关的主导作用和行使权力的相对自由保证了揭露犯罪的高效率,但同时也降低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一方面,强制措施的灵活运用使侦查机关显得精明强干;另一方面,不受控制地使用强制措施则增加了无辜者受强制的机会。被疑人行使权利受到限制,侦查机关又难以从渴望破案的激情中走出来。于是,出现了为了查清犯罪事实走捷径,为了获取犯罪证据不计较手段等种种不依据程序办案的现象。
  (2)在追求案件真实的过程中过份注重有罪的真实而忽视无罪的真实。侦查目的的模糊,使相当多的人(包括各部门、各层次的人)想当然地认为侦查就是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手段,其意义就在于抓住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而完全忽视了侦查目的中案件真实的内在含义。在此种侦查观的指导下,侦查活动中必然只强调发现案件真实中有罪的事实,而抛弃无罪的事实,必然只注重追求案件的结果,而忽略正当的侦查过程,必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而剥夺他仅有的防御权利,从而使整个侦查程序成为犯罪嫌疑人最危险最可怕的阶段。侦查实践中,偏听偏信,只收集控诉证据,不注重辩护证据的收集,成为侦查机关的一般工作作风。这种侦查观指导下的办案思路也是冤狱赖以生存的基础。
  3、正确侦查目的观的确立
  从历史和现实上看,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用都是以实现一定法律目的为依据的。法律创立之初,其目的就是维护安宁,而当法律走向成熟时,其目的则表现为多元性。侦查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与整个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性的东西,是一种模式,是立法者在设计制度是时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结果。由此分析,我们认为,所谓侦查目的,应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侦查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那么,一个法制化国家进行侦查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究竟应该是什么呢?简言之,期望达到的目标就是以正当的程序实现案件的真实。这也是正确的侦查目的观。这里所讲的案件真实是指用证据完整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这里的真实不仅应当包括确立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事实,还应包括洗刷犯罪嫌疑人罪嫌的事实,即无罪的事实。只有实现了案件的真实,才能真正实现既处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目的。同时,在追求案件真实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侦查活动应以追求正当程序和案件真实二者的统一为目的。只有正当的侦查程序才能保证案件真实的实现,离开了正当的侦查程序,案件侦查难以达到案件真实,或者即使达到真实,也不过是个别的真实,而离开了案件真实,侦查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