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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侦查目的观的确立与刑事立案制度的变革

  另外,通观我国有关论述侦查目的的著作或论文,综合起来看,关于侦查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将这几种观点通称为“学者观点”):(1)侦查职能的直接目的是查获犯罪的人,终极目的是控诉犯罪。认为诸如勘验、检查、扣押等侦查活动,目的都在于获取证据,借此发现谁是犯罪人,并将其缉拿归案。并且认为,从根本上看,查获犯罪人并不是侦查的最终目的,因为侦查机关的根本任务是通过自己的活动,使犯罪人受到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安宁。(2)有的作者论及侦查目的时谈到,我国的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一样,都应当具有与刑事诉讼目的相一致的具体目的。刑诉的目的在于依据法定程序,探究犯罪之事实真相,洗刷犯罪嫌疑人之罪嫌,还以其清白,或控诉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开审判对犯罪证据确凿之被告定罪科刑,并加以执行,以实现法律正义。因此,我国的刑事程序,包括侦查、控诉和审判等程序,无论在刑事程序立法或司法实务上,均奉行发现真实与人权保障并重原则,故而确立刑事侦查的目的也应反映刑诉目的的此种精神要义。(3)另有学者提出,侦查程序的目的应当是收集证据、搜捕人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无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而由侦查机关在听取辩护意见之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由控辩双方分别向公诉机关提出起诉、不起诉的意见书,侦查程序中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方面的内容,必须同时予以重视,不可偏废。
  关于侦查目的,在世界上也有很多学说。以日本学者研究的三种观点最具代表性:一是公判准备说。倡导人板仓松太朗教授认为侦查程序是为公判做准备的,侦查是由侦查机关和被怀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的准备活动。二是公诉准备说。观点提出者团藤重光教授认为侦查是为了提起公诉,旨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主要理由是,日本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侦查和公判是中断的。因此侦查不是公判的准备阶段,而是公诉的准备阶段。三是侦查独立说。此观点由井户田侃提出,他认为侦查目的是为了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这一学说的立足点是“诉讼”的构造化和切实地保障被怀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旨在以嫌疑的不存在、不起诉(即起诉犹豫)等理由撤消没有必要提起的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阶段就及时地将被怀疑人从诉讼程序中解放出来。这一学说现已被多数学者接受。究其原因,除了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人权思想外,还因为它指出了公诉准备说无法解释的矛盾,即日本每年在侦查阶段有40%的刑事被疑案件被作不起诉处理。另一个原因就是,如果以公诉准备说的观点来看待侦查行为,即是否达到公诉目的为标准来衡量的话,这40%的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就是彻底失败了,而这样说显然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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