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侦查目的观的确立与刑事立案制度的变革
李双其
【摘要】当前对侦查目的观的认识仍处于多元化的状态,因此也导致人们对侦查目的存在模糊的认识。在法制化社会,侦查的目的应是以正当的程序去追求案件的真实,此真实既包括有罪的真实,也包括无罪的真实。以此正确的侦查目的观去评判中国当前的立案制度,认为该制度存在着缺陷,有必要进行变革。
【关键词】侦查目的 立案制度
【全文】
一、正确侦查目的观的确立
1.侦查目的观概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2条第1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居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侦查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表述。政法及公安院校的
刑事诉讼法和侦查学统编教材里也未对侦查目的作具体的阐述。统编教材中只是这样解释:“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注:张子培主编:《
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40页。)据此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作者认为, 侦查目的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侦查的目的与起诉和审判的目的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侦查毕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部分,侦查所收集到的证据和查获到的犯罪人最终不是由侦查自己“消化”,而是交由下一道程序处理。刑事程序意义上的侦查必须反映侦查与起诉和审判之间的联系。因此,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起诉前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确定是否起诉的准备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注: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页。 )这一界定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目的是“为确定是否起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学者进一步分析解释:侦查是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立案阶段对案件材料初步审查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的调查工作以及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收集与审查同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审判活动的进行作好准备。”(刘家琛主编:《新
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9页。)这一解释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目的是“为起诉和审判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