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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效益

  3、侦查投入。侦查投入是侦查效益的必要条件。侦查办案除了时间消耗之外,还必须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投入,这是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只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忽视必要的投入,这样的侦查工作不可能是高效的。当然,投入应与“产出”相适应,在侦查过程中,不能不注意投入,但也不能盲目投入,对投入与“产出”有必要进行费用与效用比考核。我们倡导精简节约,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少投入、快速度为目标,力争以较少的耗费,获得最佳的侦查效益。
  (二)侦查效益评估方法
  侦查效益的评估应从“效率定量测量”和“作用定性评价”两方面着手,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评估体系。
  1、效率定量测量。指采取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侦查效益进行量的测量。测量侦查效益的基本公式是:侦查效益是取得的侦查成果与投入的侦查要素之间的比值。侦查效益与侦查成果的多少成正比,与投入的侦查要素多少成反比。常用的测量方法有:(1)直观判断法。它是一种凭借现实材料来判定侦查效益高低的方法。它利用现有的统计资料等,对侦查活动所耗用的人、财、物、时间及其所产生的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作出效益判断。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能从现存的数据资料中找到测定的依据。但它的缺点是易受个人主观认识和经验影响而产生判断误差,必须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分析。(2)标准对照法。以确定的侦查效益标准为尺度,将侦查人员的工作成效与之对照比较,以鉴别效益的高低。(3)消耗对照法。对侦查办案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资、经费进行核算,审核消耗是否合理,是否收到实际效益,并以此作为依据来测定侦查效益。(4)综合分析法。对侦查效益的质量、速度、投入等组成因素逐项进行分析,再加以综合测定的方法。
  在侦查活动中,有时只要运用一种方法便可对侦查效益的高低作出较为准确的测量,而有时对侦查效益的测量则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2、作用定性评价。即对侦查活动所产生效果的评价。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侦查效益是不能简单应用“效率测量”法进行定量测量的。在此种情况下只能是侧重于质的把握,即通过对侦查活动有关特性的考察来衡量该活动的效益高低。
  (1)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考察侦查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如果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从而缩短了办案时间,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了侦查效益,但实质上这种行为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已失去 探讨效益的前提。
  (2)侦查行为的全局性。考察侦查机关是否从大局出发,是否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是否具有协作意识。如果采取侦查行动只是从局部出发,只考虑个体、局部的效益,那么这种行动,从片面的、孤立的角度去考察似乎效益挺高的,但以全面的、联系的观点去衡量,这种行动只能是低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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