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效益
李双其
【摘要】警务效益的研究,正成为世界警察科学中的一个崭新领域。本文探讨的是侦查效益问题。文章从论述侦查工作必须讲效益入手,探讨了评估侦查效益的依据,分析了当前侦查工作中影响侦查效益的突出因素,阐明了提高侦查效益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侦查效益 评估标准 措施
【全文】
"正义的第二种含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著名的美国法理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在其代表性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如是说。自波斯纳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法律研究领域以来,效益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的语境中也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并逐渐成为与正义相呼应的价值范畴,关于诉讼效益、执法效益等的研究在我国也渐成一门显学。人们普遍认为在资源稀缺的经济社会里,讲求效益是人类一切活动所不可回避的价值目标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如此,在社会管理活动中也如此,司法的正义和讲求司法效益并非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第四次警务革命对"在警力方面,片面追求警察与公众的高比值","在警务风格上,单纯追求快速反应"等提出强烈批判,认为这些片面与单纯的做法造成恶果,尽管警察资金投入大幅度增长,编制大幅度增加后,仍面临着犯罪继续增长的态势。在此背景之下,警务效益的研究日渐成为世界警察科学中的一个崭新领域。而侦查效益正是警务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反映的是国家对侦查机关的投入与取得的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具体的成本投入与所获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侦查效益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重性。
目前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如何评估侦查效益仍处于混乱状态。一方面由于评估侦查效益的复杂性,导致在评估时出现“主观随意”、“盲目评断”、“王婆卖瓜”、“以某人说了算”等不科学的现象。在评估过程中无标准可依,无依据可循。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侦查机关(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侦查程序,违法侦查,特别是在一些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使用上,以致侦查机关超期羁押、违法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时有发生,长期存在。
全面地研究影响和制约侦查机关侦查效益的一些因素,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侦查效益评估机制,树立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新形势下的侦查效益观念,通过考评劳动耗费与劳动成果之间的关系,力争以最低的劳动耗费取得最优的劳动成果,对于从整体上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益、公安机关的警务效益、刑事诉讼的诉讼效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评估侦查效益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