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索赔人(Cargo claimant)。当两艘船对某次碰撞均有责任,任何一艘船上的货物只能按碰撞船舶损失的相同比例作为该船的责任而获得补偿(1911年《海事公约》第1条) 。这一补偿可包含因碰撞产生的共同海损的货物损失 。实践中,货主针对承运船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因为租船货运合同中关于承运船舶过失驾驶的除外责任而无法实现 。
人身索赔人(life claimant)。1911年《海事公约》第2条规定,人身在双方船舶均有责任的碰撞中造成伤害,“船东的责任是连带的。” 这意味着人身索赔人将从任何一艘碰撞船舶处获得充分的补偿。当只有部分责任的船东就人身请求承担了完全的赔付之后,该船东可以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向对方船东追偿所赔付额的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比例)。
解释和说明保险单项下的碰撞理算请求,没有比用具体数字的例子 更好的方法了。为简洁起见,一些关于交叉责任原则理算的例子,包括责任限制、货物请求、人身请求,将在本章的最后举例和展示。
碰撞责任条款下的最大责任(Maximum liability under Collision Liability Clause)
根据碰撞责任条款就可补偿的请求有一个最高的限额。8.2.2项规定:
“就任何一次碰撞,保险人按照8.1款和8.2款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船舶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三。”
1983年10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 T. C. Hull)使用的海上保险单格式,含有一项“对损害责任 的损失或费用按下文规定的比例和方式提供保险”的保证。这种保险通常由几个保险人(如劳埃德保险人协会和保险公司)共同签署,而提到的“他们的比例部分”(their proportionate part)强调签署的特定保险合同的各个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将不超过保险船舶保险金额他们的比例部分。
根据碰撞责任条款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是任何一次碰撞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三。船壳保险单差不多总是基于保险单明细表上所填写的“协议金额”。碰撞责任保险的不足部分不能从承保其他风险的保险中获得弥补,船壳或机器保险的不足部分也不能从碰撞责任承保范围中得到补偿(Any shortfall on the collision liability cover is not available from the cover against other insured risks; nor can any shortfall on the hull and machinery cover be recovered under the collision liability cover)。法律费用前面已讨论过(pp.235-237)是一种额外的补偿,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义务(施救费用)条款项下的诉讼和施救给予补偿的。
“任何一次碰撞”
全部责任是“有关任何一次碰撞”的,8.2.2项已作清晰规定。这意味着在保险期间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的每一次碰撞的补偿是保险船舶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三。碰撞补偿并没有限制每年一次。如果在通常的船舶定期保险单的12个月期间,保险船舶有几次碰撞,每一次碰撞有独立的限额。但是,“任何一次碰撞”意味着发生在保险船舶与另一艘船舶之间的碰撞。该碰撞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造成一次或更多的碰撞,根据碰撞责任条款这些碰撞的损失将给予补偿,但碰撞责任条款不对未与保险船舶直接实际相撞的碰撞提供额外的限额。举前面讨论过的一个例子,如果保险船舶A船与第二艘船舶B船相撞,从而导致B船与C船相撞,从事实上看,A船应对B船与C船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只能适用一个限额。
姐妹船之间的碰撞(Collisions between sisterships)
如果保险船舶与同属一个船东的另一艘船舶相碰撞,不存在侵权责任,因为一个人不能对自己起诉。如果两艘船都已投保,船东可分别依据船舶各自的保险单,就每艘船的实际损失要求补偿。但船东不能像与其他船东的船舶相撞那样,要求滞期费和利润损失的补偿。根据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第9条,当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或同一管理人的船舶相撞时,如同碰撞船舶分属于不同的船东 一样,保险受益人被置于相同的地位。同样的地位适用于姐妹船之间碰撞的海上救助,有关根据保险单索赔的实务在代位一章讨论。
额外的责任(Excess liabilities)
1983年10月1日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21.1.1项中的费用担保条款(The Disbursements Warranty Clause),允许以“超过或增加船壳和机器声明价值的25%”附加保险(additional insurance)。1983年10月1日协会船舶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Hulls Disbursements and Increased Value)(仅限于全损,包括额外责任)提供补充保险(complementary cover)。1983年10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Hulls Excess Liabilities)也为寻求更多或可选择的保护的被保险人,其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无法获得全部补偿的情况下,就下列项目提供补偿:(a)共同海损,海上救助和救助费用;(b)施救费用;及(c)碰撞责任(四分之三)。
此种保险范围在前两套保险条款和用于(c)类项目的第三套保险条款中术语相似,受任何一次索赔对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限额的制约,可支付的补偿是基于保险金额限额而在船壳和机器保险中不能得到补偿的碰撞责任四分之三比例的差额部分,因为该保险金额承受着包括额外责任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total sum insured) 。
在其会员已经赔付保赔协会认为合适的保险金额后,保赔协会通常对由于不恰当的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而无法得到补偿的碰撞责任的任何比例给予补偿。
实例
实例一:两艘碰撞船舶的处理
A船遭受1,000,000英镑的损失。B船遭受600,000英镑的损失。两艘船被判令平均分担该碰撞责任。两艘船的实际处理将是:
B船承担A船50%的损失: 500,000英镑
A船承担B船50%的损失: 300,000英镑
适用单一责任原则,B船应支付给A船: 200,000英镑
根据3/4的碰撞责任条款8.2.1项,在保险单交叉责任原则上解决:
A船的保险人补偿A船的损失: 1,000,000英镑
并补偿3/4 B船的50%的损失: 225,000英镑
1,225,000英镑
A船的保险人有权因代位而从
B船收回A船损失的50%: 500,000英镑
A船的保险人净付出: 725,000英镑
B船的保险人补偿B船的损失: 600,000英镑
并补偿3/4 A船的50%的损失: 375,000英镑
975,000英镑
B船的保险人有权因代位而从
A船收回B船损失的50%: 300,000英镑
A船的保险人净付出: 675,000英镑
注意:本实例及以下实例,并未考虑保险单中可扣除的免赔额。
实例二:当一方或双方碰撞船舶的责任依法 受到限制时,根据I. T. C. Hulls 1/10/83 的保险单的处理:
根据碰撞责任条款8.2.1项规定,交叉责任原则的解决不适用于两艘船舶对碰撞均有责任而依法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如果在上面所述的事实前提下,B船的船东的责任限制是100,000英镑,则有关数字是:
A船的保险人补偿A船的损失: 1,000,000英镑
A船的保险人有权因代位而从
责任限制的B船收回款项: 100,000英镑
A船的保险人净付出: 900,000英镑
B船的保险人补偿B船的损失: 600,000英镑
并补偿3/4 B船的限制责任: 75,000英镑
675,000英镑
实例三:在碰撞船舶上的货物发生损失,双方船舶均承担责任且不存在责任限制情况下的处理。
A船和B船被判令平均分担该碰撞责任。
A船的损失: 1,000,0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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