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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争端解决报告法律效力探析

GATT/WTO争端解决报告法律效力探析


GATT/WTO争端解决报告法律效力探析


纪文华


【摘要】内容摘要:GATT/ WTO争端解决报告在争端解决上起着很大作用,然而对其效力问题GATT条文及后续规则并未有明确规定。本文从GATT争端解决实践和条文出发,分析认为争端解决报告具有必须执行的拘束力,并批驳了美国学者认为争端解决报告可以用补偿或接受报复代替执行的观点。在争端解决报告对继后案件的效力上,分析认为由于GATT的传统,报告不被认为具有先例作用。但在关于报告是否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 条所指后续实践上,本文在争端解决报告认定和学者观点基础上,分析认为报告应属于后续实践并应在解释条约时考虑。
【关键词】关键词:GATT/WTO  争端解决报告  效力
【全文】
  
  自GATT(1947)于1948年临时适用以来,至1994年12月为止,依据GATT由有关争端解决机构(工作组/专家组)作出报告解决的争端逾百起,这些报告对于澄清缔约方权利义务、消除纷争起了重要作用。尽管在GATT体制下争端解决程序存在着诸如规范繁多、无明确时间限制、需全体一致通过等缺陷,但是“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仍然是一个相当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总的成功率为88%,即使在80年代成功率也为81%。取得这样的成绩,在国际法律制度的历史上即使不是唯一也是极为罕见的。” 在缔约方全体采纳的诸多争端解决报告中,有许多虽经历时间的磨砺却至今仍散发着理性与正义的光芒,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有些还对补充或修改GATT条款起到了启迪作用。自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运作以来,在短短的5年时间向其争端解决机构(DSB)提交的争端已达190余起,已经由专家组/上诉机构作出报告解决的有30余件,充分显示了新争端解决机制的高效率。
  一、 争端解决报告的执行效力问题
  GATT第22、23条是有关争端解决的法律基础。根据第23条第2款:“2、如果有关缔约方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调整方法,或者困难属于第一款(丙)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缔约方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情对此问题作出裁决。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方斟酌实际情况对其他缔约方暂停实施本协议规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在这里GATT明确授权缔约方全体有对争端作出建议或裁决的权力,但是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争端当事方有必须履行所作出的建议或裁决的义务。实际上,GATT行文本身只是指出缔约方之间的争端可以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至于缔约方全体采用什么样的争端解决程序并没有涉及。GATT体制下争端解决工作组/专家组程序是在实践中摸索而逐渐形成的,并为缔约方全体一系列的后续决议所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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