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洲法院司法管辖权:比较及特性

  欧洲法院拒绝宣称将以前的初步裁决作为先例大概由于以下原因:首先是分权的问题,至少在原则上大陆法国家拒绝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思想,认为制定规则来约束将来案件是立法机关的任务;其次是与欧洲法院与各成员国法院的关系有关,欧洲法院曾多次强调两种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等级性质而是一种协调、合作关系,欧洲法院不是成员国的上诉法院,亦无权推翻、废止或审查成员国法院的判决。这种非隶属关系使得欧洲法院难以去明确规定其初步裁决对以后案件的拘束力。
  初步裁决的实际应用并不仅限于解决成员国申请的欧共体法问题,还起到了对成员国立法间接审查的作用,这是一种不直接的确保成员国立法与欧共体法相符的作法。在成员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中,若发现成员国立法与欧共体法相冲突而难以确定如何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法院可以向欧洲法院申请初步裁决,但是其不能要求欧洲法院对成员国法律的有效性作出直接的决定,而是要求欧洲法院解释据称与国内法相冲突的共同体法条文,以此来判断国内法的有效性。如果国内法的立法意旨与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相冲突,那么国内法院会宣布该国内法不可适用,从而否定了其效力,起到了间接审查作用。
  初步裁决程序保证了欧共体与成员国这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在适用欧共体法上的统一,使不同法系、适用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涉及欧共体法案件时能更恰当的适用法律,是欧共体法律制度的一个支柱,而且其确立的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的独特关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相比较来看,在美国就缺乏类似“初步裁决”这样的法律程序可以让州法院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证实或裁决,这或许是因为美国有其独立的联邦法院系统以及从州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程序,使得裁决或证实程序不再必要。相反,在我国则存在着一种与初步裁决程序有些类似的司法制度,即下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问题要求答复。但在拘束力上,我国的这种请示制度与初步裁决程序又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问题的答复对于国内各级人民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司法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在以后遇到同样的问题可以直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而在欧共体至少现在来说是不承认初步裁决约束将来案件的效力的。
  欧洲法院的这种初步裁决程序,从设计和操作来看都是十分独特的,对于当代中国的“一国两制”下的法律体系有比较大的借鉴意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实行司法独立,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很大的司法权限,与欧共体各成员国法院的地位比较相似。随着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在香港、澳门的深入实施,以及香港与澳门与内地交流的愈加广泛,产生了许多涉及内地法律的问题,比如香港人士内地子女居留权案。此案件虽然最终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而告终,但却反映出了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即应该怎样顺利平稳的处理基本法与内地法律的冲突。如若设计一个具有初步裁决性质的程序,使得香港和澳门的终审法院可以就有关的重要法律冲突问题向人大常委会申请裁决或解释,那么不仅可以保证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还可以增进香港、澳门终审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