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违宪审查惯例,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对州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而欧共体条约明确授权于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只限于共同体机构的行为,不包括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实践中欧洲法院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控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在前文所述的受理对成员国提起的违反共同体法的诉讼中进行直接审查;另一个则是在初步裁程序中的间接审查,这一点后文将会论及。
(三)初步裁决管辖权
欧共体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共同行使欧共体的司法权,成员国法院管辖着大量的涉及欧共体法的诉讼。成员国个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个人或公司与成员国之间发生的涉及欧共体法的纠纷只能在成员国法院解决,这就必然引起欧共体法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因而欧共体条约建立了特有的初步裁决程序。
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 :“欧洲法院有权就以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1)本条约的解释;
(2)共同体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与解释;
(3)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如那些章程有此规定。
成员国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受理此类事项时,如认为对该事项的裁决是其作出裁决所必须的,则该法院可请求欧洲法院对此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对此类事项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或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中提出,而该国法令对其裁决无司法补救手段,则该法院或法庭应将此事项提交欧洲法院。”
通过此条,基础条约明确授予了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管辖权。从欧共体的发展来看,初步裁决已成为了欧洲法院积极司法活动的首要工具。欧洲法院所建立的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包括直接适用和直接效力原则、优先地位原则,几乎都是在初步裁决中作出的。7
从程序上看,初步裁决主要是“成员国法院与欧共体法院本着司法合作精神而进行的对话”8,这决定了其不同于直接诉讼,在这一程序中没有正式的当事人和严格意义上的对抗。当成员国法院就案件中某一问题向欧洲法院申请初步裁决时,在申请法院的该案件审理程序将中止。欧洲法院在审阅有关方面意见后作出一个初步裁决。之后,在申请法院的案件的审理程序恢复并依据初步裁决作出判决。
初步裁决对于主案有拘束力,提出申请的法院必须将初步裁决结果运用到主案并据此作出判决。虽然欧共体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却没有人否认初步裁决的效力,否则对一国法院来说,不执行自己申请的初步裁决就根本违反了初步裁决制度的目的。从目前来看也还没有发生过这种危机。
虽然初步裁决对于主案的效力勿容质疑,但在对以后此类案件的效力问题上则存在着争议。欧共体法在发展过程中,在主要继承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的同时也受到英国普通法的越来越多的影响,比较典型的特点就是判例法的作用日益明显。在欧洲法院的判决中有时也引用以前的判决,但是判例还没有取得像在普通法国家那样的先例地位,因而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无法作为先例有对后的效力,而且欧洲法院也从来未宣称过其作出的初步裁决对以后的相似案件有拘束力。根据欧共体条约177条第2款,一个成员国下级法院若遇到欧共体法问题可以自己解释,或者自己不解释而向欧洲法院申请初步裁决。如果一个成员国下级法院认为其所受理的案件中的欧共体法问题与欧洲法院以前曾作出过初步裁决的问题相似,应认为下级法院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依赖于该初步裁决,因为条约或欧共体法的原则并没有强制下级法院去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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