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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司法管辖权:比较及特性

欧洲法院司法管辖权:比较及特性


纪文华


【摘要】简介:欧共体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新型国际组织,欧洲法院则具有国际法院、国内法院、宪法法院等的混合特征。本文介绍了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并着重地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了比较,分析讨论了欧洲法院管辖权――司法审判权、司法审查权和初步裁决权的特色和程序的特殊性,最后就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欧洲法院 管辖权 比较
【全文】
  一、引言
  
  欧洲共同体是二战以后西欧发达各国之间结成的是一种新型的、“超国家因素”逐渐增多的国际组织,至今已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从现在来看,欧共体还远不是一个国家意义上的联邦,因为至少在政治体制上欧共体各国仍以各政府协调为基础,但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超国家组织”,因为其的确具有了某些联邦的特征。如:一系列基础条约具有共同体宪法的作用;欧共体条约创建了立法、执法机关并赋予它们各种权力;共同体条约、共同体机关的立法在各成员国有直接效力,优先于成员国法律适用;欧共体条约更创设了欧洲法院,并且赋予其解释“宪法”――欧共体条约的权力等等。当然,欧共体的现行体制与真正的联邦体制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但与欧共体条约中的规定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这首先就应该归功于欧洲法院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和创新。
  二、欧洲法院的主要管辖权
  欧共体的主要机构有四个: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欧洲法院。欧洲法院有15个大法官,由各成员国同意后任命,任期6年,再选可连任。法院还设有6个总咨询,他们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代表法律。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是广泛的,总的讲它是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它受理的案件却使它仿佛是一个兼具国际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以及超国家的宪法法院多种属性的法院。1
  具体来看,欧共体条约主要赋予欧洲法院以下几种管辖权力:
  (一) 司法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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