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出口市场结构不甚合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不够,某些产品对欧盟市场依赖过重,对这一区域压力过大,总体上决定了被反倾销的机会必然增多,因此必须实施多元化战略。当然多元化战略并不意味着将在别处销不掉的产品倾销到其它市场,而是要在当地市场容量、价格水平充分调查的基础之上制定销售战略,自我约束出口增长幅度,不暴涨暴跌。
3、国内市场地区分割仍较严重,未形成统一国内市场,没有全国性市场调节机制,导致多头对外时价格差异过大。我国由于传统和较强烈的地区保护主义,省际贸易依存度不高,各省市又都在加强外贸,再加上某些地区不合理的地方补贴和信贷支持,造成同一产品部分出口有倾销行为,而一旦被欧盟就此部分确定应进行反倾销,又不给予我国企业个别对待,则全国该产品对欧出口均遭反倾销株连。
4、企业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对反倾销应诉不力。 毫无疑问,我国对欧出口有的并非倾销,只是价格相对较低,实施反倾销调查也并非意味着倾销成立,但拒绝应诉无异于自认倾销,“甘为鱼肉”,这是导致欧盟对华反倾销屡获成功的重要原因,也是大规模对华反倾销的重要诱因。主观上看,应诉不力除有信息不灵、责任不明、处罚不严等外,法律意识淡漠是主要原因,在被调查时,有的企业金蝉脱壳又倾销于另一市场,有的企业缩头缩尾等待搭便车,有的企业怕花律师费而自认倒霉,从而导致有理不去讲被轻易的赶出欧盟市场。不解决这个法律意识问题任何反倾销对策都将大打折扣。客观方面,我国对欧盟反倾销研究不够,反倾销人才缺乏,实践经验不足,与国外律师配合不利,反倾销研究资金匮乏等也是造成应诉不力的原因。
以上是对中欧前一阶段反倾销案多发两方面原因的一些分析。所幸的是:经过我国外交和国内克服前述不足的不懈努力,近一两年来欧盟对华态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继1995年《中欧长期政策》文件后,1998年3月欧委会又通过了《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的对华政策新文件,主张对话加强合作。与对华政策密切相关,欧盟于1998年4月即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去除,并在近来对华反倾销案中实行有限的个别对待政策。
但应该看到,改变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虽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重大转变,但主要的还是法律形式上的变化,中国仍不被认为是真正市场经济国家,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解决方式。中国方面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以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考的资格。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根据905/98号条例修改后的384/96条例Art.2(7)中规定的5条市场经济标准 :即(1)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定是依据反应供求关系的市场情况作出的,在这方面不受国家重大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基本反应了市场价值;(2)企业具有一套清楚的基本财务档案,按国际财务标准独立审计,(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受前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特别是有关资产的贬值、其它折旧、易货贸易以及以资产抵债;(4)企业受制于能保证企业经营合法确定的不动产法和破产法的情况;(5)汇率按市场汇率进行兑换的情况。中方在积极应诉时应准备好尽可能详尽的材料,据理力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