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反倾销制度本身的特点。 从前述欧盟反倾销法再结合其它国家反倾销法不难发现,各国立法条款本身都有着不确定因素和弹性,如实质损害、结构价格、共同体利益、非市场经济、因果关系等,无一不是没有确切定义可由当局有效利用的概念,各种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统一又赋予了当局较大的裁量权,这就使反倾销手段成为各国在限制进口方面经常求助的武器,欧盟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反倾销法的弹性和易操作性也是导致我国大量被反倾销的原因之一。
5、争端解决机制上的欠缺。 由于我国未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和未加入WTO,因此即使欧盟对我方作出不利不公正的裁决,我国亦不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交涉和裁决,若上升为政府行为又不利于双边政治关系,再加上欧盟贸易地位的强大,我国在争端解决上实际处于一种受歧视和不利的地位。这也是欧盟频于进行调查和作出某些不公裁决的重要原因。尽管如前所述可以请求初审法院的司法审查,但由于受起诉理由、审查范围、举证方面的限制,而且欧委会又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除非有明显违反有效性的现象,法院一般不宣布反倾销决定无效。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则可以从各个方面进行交涉,并且还有上诉程序可以援用,比较灵活和实用。
6、还有一个简单却易被忽视的原因是:反倾销措施本身是GATT及国际法允许的合法保护手段。因此,用反倾销来制止不公平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乃至用来进行贸易保护和歧视,比用配额、高关税、技术障碍等更隐蔽,也不易受到报复。如若反倾销措施为GATT所不允,那么欧盟也不大可能对我国提起那么多调查。
从欧盟方面来说存在至少以上几个原因,而从我国国内方面来看,被多次反倾销也因为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有些出口产品一段时间内确实存在低价乃至倾销行为,这是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据统计,我国在1981年至1989年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了10.8%,而每年国际市场价格指数要上升3% ,这至少表明虽然政府不允许倾销,但实际对外出口中低价倾销行为并非不存在。
造成我国某些产品大量低价乃至倾销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对于反倾销的认识不够,往往把对华反倾销认为是欧盟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结果,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动机,从而误导企业认为倾销具有某些法律上的适当性。尽管欧盟反倾销有不良因素在内,尽管对反倾销有不同的经济学观点,但至少目前它是国际法所允许的,是合法的,认识不到这一点的藐视与逆反心理只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其次,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外贸指导思想不甚合理,过于强调成本低的优势,过于强调出口创汇作用。我国为发展国民经济确需大量外汇,出口贸易承担创汇任务这无可厚非,但手法上却有欠缺。为完成承包额度指标,各地各级外贸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致有时竞相压价互相拆台。各种明的暗的补贴更为低价出口撑了腰,能赚外汇就行,亏了政府补贴的思想颇有市场。再次,企业竞争观念落后。我国企业因为投身市场经济较晚,竞争经验和手段不足,大多只懂价格竞争,不谙现代营销策略,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低价定位,低价又引发短期数量激增。在非价格竞争已成主流的形势下,我国企业不改变这种陈旧观念将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屡被反倾销的困境。对于其次和再次两点的后果,已有学者提出了“中国贫困化出口”问题 ,值得重视。 再者,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宏观管理调控不力,外贸经营权下放过程中出口企业短期增长过快,一哄而上争相经营,致使价格剧降,出口数量剧增,这种现象直接吸引了欧盟的反倾销注意力。最后,人民币汇率几次大幅下调,在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加强了出口价格下调和数量增加的作用,若再与有较坚挺货币的替代国的价格相比,易被认为存在低价倾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