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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从384/96条例可以看出,其与其它国家的反倾销法具有基本相同的原理,程序和法律语言,均有一定的保护色彩,主要保护有利于本国发展的竞争秩序与市场规则。这表明,在国际经济一体化潮流中各国反倾销法也在不断的融合。欧盟的反倾销立法趋向于越来越严格,我国近年来频受反倾销调查与此不无关系。但事情具有两面性,对于我国受欧盟大量反倾销调查的现象,必须冷静分析才有可能得出客观结论。
  二 欧盟对华大规模反倾销的成因分析
   前文提到一个稳定的中欧关系对于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我国对欧出口频受反倾销调查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关系。对被反倾销现象国内普遍看法是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结果,有的更指出是“新殖民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 。但仔细分析,可以从欧盟和我国国内两个方面发现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
  从欧盟方面看,之所以频对我国发动反倾销措施并屡获成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欧盟内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不可否认,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是近年来欧盟反倾销浪潮的推动者之一。。由于GATT大幅度削减关税并取消非关税壁垒,欧盟内部市场受到外部越来越强烈的冲击。欧盟高新技术难以与美日抗衡,传统工业又面临新兴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挑战,出口增长不快,加强了对进口的抑制倾向。迫于平衡国际贸易利益在欧盟内部各国间分配和各国经济发展不均的压力,欧委会、理事会保护倾向也逐渐上升。我国输欧产品集中于欧盟传统工业,易成为欧盟保护主义反倾销的对象。
  2、替代国制度的缺陷。 由于欧盟在98年之前一直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正常价格是采用替代国价格,往往过高确定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从而抹煞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在我被欧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大部分案件中这个现象都很明显,甚至将美国列为替代国,导致了我方易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这方面反映了欧盟在认清贸易伙伴国情上的缺点。应当承认欧盟的区分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作法主要依据1955年GATT缔约国对第六条的一次解释说明 ,但在适用上却有明显的制度歧视性。只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分行业和市场化程度一律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是不正确的。
  3、实行国别歧视政策。 如上所述,不仅在确定是否是市场经济上存在歧视,而且在欧盟工业受损害时欧委会对中国生产者与其它国家生产者也有不同,如1994年糠醛案和1995年活性炭案。尽管中国产品被挤出欧盟市场,但由于这些市场份额为其它国家所弥补,欧盟生产者并未得利,仍然受到其它国家倾销的损害。可见欧盟对中国的制度性歧视是单凭交流和了解所难以短时间内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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