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同体利益要求干涉
共同体利益包括共同体产业,进口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条例规定了各方的代表机构提供情报,要求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在实际中,欧委会往往将共同体内产业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且在Art.2(1)中还强调“要特别考虑消除有害的倾销扭曲贸易的作用以及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如此规定,令人对欧委会能否纠正以往有失公允的做法颇有疑虑,尽管其早已遭到其他利益方的不满和批评。
(二)欧盟反倾销的法律程序
在欧盟,实施反倾销的任务主要是欧委会,理事会决定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参与欧委会的决策。一个较完整的反倾销案一般要经过起诉(立案),调查,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终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这几个过程。
1、起诉(立案):起诉一般源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联合体以共同体产业的名义提出的书面申诉。Art.5(4)对申诉更提出了具体要求:申诉至少受到集体产量占共同体相似产品50%的生产商的支持,才被视为以共同体名义提出,并且若表示支持的共同体生产商产量不足共同体生产的相似产品产量的25%,调查不得开始。此条是对94守则的吸收。收到申诉后,欧委会经与咨询委员会协商认为有必要调查,即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决定。
2、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倾销和损害。条例详细规定了调查的时间、程序、听证、抽样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如为了不拖延时间,提高反倾销的效率,特别规定了调查一般应在一年内结束,任何情况不得超过15个月。应当注意调查是反倾销程序中相当重要的一步,关于是否有倾销和损害基本上都在此步内确定的。因此被诉企业应与欧委会紧密合作,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便让欧委会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避之不理只会自己受损。
3、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Art.7(1),若利害当事人已被予充分机会提供信息和作出评论,并且倾销和损害已经初步确认,共同体利益也要求干预,便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这是欧委会可能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其不需要调查结束,只要调查已开始并符合上述条件,便可在不早于起诉后60天不晚于起诉后9个月开始征收。
当然,调查也可因欧委会决定不采取措施而结束。此时,或由于起诉人撤回起诉,或由于确认不存在倾销或损害而无需采取措施。条例对不构成损害特别规定:或有关进口在共同体的市场份额低于1%,而此类国家的集体进口量又不足共同体消费量的3%〖Art 5(7)〗,或倾销差额低于正常价格的2%〖Art.9(3)〗。这几条也是遵照94守则修改的。另一种不致反倾销税的结案方式是价格承诺。此时,一般应是欧委会已对存在倾销和损害作出了初步肯定确认,被调查方为避免反倾销税而选择价格承诺,欧委会亦决定接受出口商提高价格或停止向有关地区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从而结案〖Art.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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