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计算机Y2K问题合同法律责任探析

  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软件、硬件的提供者事先单方面拟定好的,在与不特定的用户交易时使用,其内容一般都由提供者制定,常常不利于用户,更况且在交易中软件、硬件的使用者往往出于劣势,不仅谈判交涉的能力有限,而且甚至无技能去了解合同中的法律与技术术语。因此,从维护双方公平地位的角度出发,就需要对这些免责或限责条款进行一定的限制。
  “瑕疵担保责任,大陆法系传统观点认为系一种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是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因而,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此种责任。” 但是如果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则这种免责或限责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例如在使用者询问时如果提供者明知其软件有Y2K问题而对使用者隐瞒此项信息,就算在合同中约定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使用者依然可以依瑕疵担保的法律规定要求提供者负责。而且,用于免责的条款应当事先向使用者明示,让其了解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至少应以明显的方式公告其免责的内容以便让使用者了解,这样这些条款才可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此类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对使用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使用者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那么这些约定也是没有效力的。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的处理有些不同。英国法不允许生产者与私人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合同排除默示条件,而对于企业之间的非消费性交易允许卖方在合同中排除默示条件,但不能超过“公平合理”的限度,否则法院不予强制执行。作为普通法系的美国则无英国法的上述区分,对商人之间或非商人之间的买卖一律允许设立免除物之担保责任的条款,“允许卖方在合同中排除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产品责任除外),但必须依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并且须用书面合同以足以引起买方注意的方式表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考虑到软件、硬件提供者和使用者在技能上的差异,在软件、硬件提供者利用合同或声明来排除Y2K责任时,除非提供者已经事先对软件、硬件的瑕疵作了充分说明,否则这种约定应当认为是对于使用者是不公平的。
  同时,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解释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当格式条款文句出现疑义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结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