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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Y2K问题合同法律责任探析

  (三)一旦Y2K问题被认为是软件、硬件瑕疵,即使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软件、硬件应具有Y2K兼容性,软件、硬件的提供者也应该对使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软件、硬件的检测、修复、升级或改进的费用应由提供者承担,对于软件、硬件由于Y2K问题所引起的损害也应由其负责。但是,“如果出卖人在出卖商品时已对商品的瑕疵作了说明,或者买受人知道标的物的瑕疵而愿意购买,则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使用者在购买时已经明确知道该软件、硬件存在Y2K问题,那么提供者可以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使用者是因为重大过失而未知该软件、硬件有Y2K问题,那么除非提供者曾经保证该软件、硬件没有Y2K问题,或者软件、硬件提供者故意不告知软件、硬件存有Y2K问题,否则提供者对于软件、硬件中的Y2K问题“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 。因为在此情况下,如果使用者依常识应该对软件、硬件中的瑕疵有所了解,那么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而无法律进行特别保护的必要。另外,“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瑕疵的责任不能以他不知道或无过错而免除。”  “如果出卖人自己对其所交付标的物的品质瑕疵也不了解,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应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软件提供者以事先已经说明或已经提供相关信息给使用者为理由,声称使用者已知道或者应知道软件、硬件存在Y2K问题而未知要求免除自己的瑕疵担保责任时,宜采取较严格的认定标准。
   首先,因为软件、硬件究竟有无问题只有提供者最清楚,其最能够作出详细的说明,而且在对相关计算机语言、知识的了解程度上,软件、硬件提供者作为业内人士比一般的使用者具有明显优势,甚至于在很多情况下只有提供者自己才能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从维护交易公平的角度看,软件、硬件的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软件、硬件应负有向使用者说明的义务,提供给使用者充分正确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必要的保护措施。在Y2K问题已经成为计算机业内人士公知的情况下,软件、硬件的提供者对于软件、硬件的Y2K问题应负说明义务。
   其次,软件、硬件提供者应能够证明其已经充分作了说明,其所提供的信息已经足够。在对Y2K问题进行说明时应用一般使用者所能够了解的语言表达方式,不能含糊其词甚至错误进行说明。如果以概括或模糊的语言进行了说明,那么这种不充分的信息提供应认为是提供者未全面履行其说明义务,就不能完全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四)软件、硬件的提供者也可能采取其他免除自己瑕疵担保责任的方法,比如在与使用者订立的合同中或用其它方法来限制或免除由于软件、硬件出错导致使用者受到损失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规定将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一个固定数额内。这类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常见于各种格式合同中或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软件、硬件的提供者将Y2K问题可能引发的责任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中全部免除或作部分限制,是否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力还是要加以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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