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期间评审程序的范围应缩小,取消对法律问题的评审,直接将法律问题留给上诉评审程序,这样既减少了专家组不必要的工作量, 又缩短了期间评审的时间。与此同时,保留期间评审的其它范围,将其限定在事实方面,既有利于提高专家组报告在事实方面的准确性(为上诉评审打下良好的基础),又弥补了上诉评审的先天性不足,二者相得益彰。
简言之,改革后的期间评审范围应当包括:(1)事实的陈述;(2)当事人观点的陈述;(3)专家组对事实的断定。至于原来期间评审的第(5)项——“专家组的结论”,则随着法律问题的取消而相应取消。既然期间评审不再包括结论,因此现存的“如无当事人评论即自动成为最终报告”的条款也应作相应修改 ,变成“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关于事实的报告不作出评论,则专家组应立即作出最终报告并递交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
将期间评审仅限于事实的设想也可以同时解决另一个难题,即上诉评审应当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因为既然期间评审已经对事实进行了审查,当事人当然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对事实问题再进行上诉。一项争议,要么是事实争议,要么是法律争议,或两者兼而有之。将事实争议排除之后,剩下的当然就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范围的确定之日也就是法律问题范围的确定之日,这将使困扰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有关事实与法律如何区分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2、调整期间评审条款的结构,使之更趋合理
建议将DSU第15条第1款并入第2款,精简期间评审程序。DSU第15条第1款专指对报告草案的陈述部分进行评审,而第15条第2款中的评审又再一次包括了陈述部分(加上专家组的断定等)。对陈述部分进行两次评审是没有必要的,这将使得期间评审程序显得烦琐拖踏,而将两次评审合为一次则更为简洁合理,还可以进一步缩短期间评审的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DSU附录三“工作程序”,目前期间评审的工作时间如下:
(1) 第一次向争端各当事人分发期间报告陈述部分的期限为2-4周;
(2) 接收各当事人对该报告草案陈述部分的意见的期限为2周;
(3) 向争端各当事人分发包括第2次陈述部分及断定和结论的期间报告
的期限是2-4周;
(4) 各当事人请求对期间报告进行评审的期限为1周;
(5) 专家组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评审的期限为2周。
如果取消对陈述部分的第一次评审,即取消上述(1)、(2)步骤,最少可以节省4周时间,最多可以节省6周时间。由于在(3)、(4)步骤中仍然要对陈述部分进行评审,因此这样的精简并不妨碍发现陈述部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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