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协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协商 协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强制性阶段。争端首先由当事方之间协商,接到协商请求的成员方,要在10天内给予答复;如果未在10天内给予答复,或者在接到协商请求的30天以内没有进行协商,则请求协商的成员方(投诉方)可以直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如果在接到协商请求的60天以内,经过协商未能解决争端,投诉方也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斡旋、调解和调停不是必经的程序。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斡旋、调解和调停请求,并且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可以随时开始随时终止,一旦终止,投诉方可以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经争端各方同意,也可以在专家组程序期间继续进行。
(三)专家组程序 同GATT1947一样,专家组程序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阶段,《争端解决谅解》在GATT1947基础之上作了多方面改进。
当投诉方提出建立专家组的请求,则最迟应在此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程之后的下次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一致决定不成立。由于只对不设立专家组的决定需要一致同意,因此可以说,只要一经请求专家组即可成立,拖延和否决几乎不可能发生。专家组通常将由3名成员组成,成员以个人身份(不代表政府或任何组织)工作。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其依照《争端解决谅解》和各适用协定承担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提交给它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价,作出调查报告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报告应在争端当事方不出席的情况下依据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拟订。
专家组一旦设立,一般应在1周内确定工作进程时间表,6个月内(在紧急情况下3个月)完成工作,如果无法在此期间内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延误的原因以及将提交报告的预计时间。但无论如何,从专家组的设立到向各成员方提交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9个月。在报告提交各成员方20天后,争端解决机构才可考虑审议通过报告,以让成员方考虑该报告,但在提交各成员方后的60天内,除非争端一方通知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报告通过后,其建议和裁决就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
(四)上诉审查 常设上诉机构的设立和上诉审查程序是WTO的最重大创新之一,在法律上典型代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1947机制改革的特征―争端解决机制的法院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