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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绪论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工具,包括实体法上的证据和程序法上的证据。律师应当多方积极搜集证据,建立一个充分合理的证据体系,证明案件事实和己方的立论。
  首先,律师应该全面、客观、主动、及时地获得证明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材料。笔者结合自己长期以来的办案经验,认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律师要做到:
  (1) 积极主动。律师参与诉讼或非诉活动,需要运用的证据,并非都为法院案卷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所充分反映,律师必须积极主动的在案外去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2) 深入实际。律师想取得与自己的主张相印证的证据材料,使其具有说服力,只做表面文章是不行的,必须深入实际,到社会中去,到案发的第一线去,认真听取知情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挖掘与律师活动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3) 认真细致。一是律师在查阅卷宗和审查案件材料时,
  6、 拟定充分有理的代理意见
  四、 反败为胜诉讼策略中应注意的问题
  1、 注重变化性
  古人曰:时移则势异,势异则情变,情变则法不同。诉讼策略的确立最忌讳墨守成规、一成不变。
  案件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诉讼策略体现思维斗争,而思维斗争的变化较之于案件本身的变化更加复杂和难以把握。这就要求律师根据案件的变化情况,特别是根据法官、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认识变化,及时调整诉讼策略,随之而变。
  变化性的另一方面含义,是不同的案件必须使用不同的诉讼策略。诉讼策略没有固定的模式,即使是成功的诉讼策略,也不能一味模仿,必须看对象、看时势。案件不同,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和要求也不同。借鉴前人或别人的经验,也只能审时度势而用。律师要结合案件实际,灵活变化诉讼策略。
  2、 防止片面追求“胜”诉
  律师办案的核心目的是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表面上的绝对“胜诉”。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律师不仅要灵活变化诉讼策略,必要时还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妥协。
  本书中重庆建设、重庆开发与重庆工行股权转让纠纷案,笔者作为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的委托代理律师,认为:(1)案件的久拖不决将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一直经营新华信托的我方;(2)我方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想对新华信托进行保牌经营,而非确认股权转让无效;(3)即使胜诉,在法院执行阶段,我方仍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笔者最终确定的诉讼策略是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在最短时间内以调解结案,实现了本方当事人保牌经营、剥离不良债务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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