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太阳照不到的夜,也有行政主体不能管到的角落,所以也有许多“月亮”在参与我们社会的管理,这就是准行政主体,例如委托行政中的行政的主体、未得到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行政派出组织和非常设机构。这些为行政之实但却又不是真正的行政主体的,就是我们眼中的“月亮”。区别一个行政的主体,究竟是不是行政主体,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它究竟是不是一个权力的集合,这个权力的集合的程度究竟达没达到行政主体的要求。
说到这儿,是不是发现我们的法学其实可以想天上的星星一样美:)当然,我不是鼓励大家放弃学法律去学天文,也不是要天文学家来抢我的饭碗:)只是希望大家发现:其实自然学科和人文学科是相通的,因为所有的理性认识都是建立在感性认识的升华上的,而这个过程中,无论是自然学科,还是人文学科,在思维的路径上是同一的。
行政主体星球观的应用范例——谁发光谁挨吠
有一个故事叫作“蜀犬吠日”,后来看狼人的故事,知道犬科动物也吠月,原来是凡发光的都要挨吠。
在任何一个行政的行为中,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导致争讼,但是行政相对人把谁告上去呢?这里面有学问,也让不少律师大捞一笔技术费用。但事实上,诉讼在这上面的设计是没有人性的!连狗都知道对着发光的东西叫,难道人不知道揪住干坏事的兴师问罪吗?谁在眼前作出行政的行为就告谁,管它光从哪来,你发光就你倒霉!
诉讼对象的直观性应当是诉讼制度设计中第一考虑的要素,因为受害方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追究权力的直接来源,事实上,如果他们有如此程度的专业知识往往也不至于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了,增加诉讼对象上的辨识上的难度,无非是为了增加受害人的诉讼成本而别有用心的设计,这与中国传统衙门前的滚钉板是同样性质的制度设计。所以,为了保护受害公民可以及时寻求救济,就应当让他们以最感性的方式发泄不满——我设计的制度是以“第一诉讼对象”的方式将他们感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行为中的另一方直接送进诉讼程序。这个“第一诉讼对象”不需要就一定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例如他是某一个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某一个派出机关,一个委托执行组织。“第一诉讼对象”接到(行政)法院传票后,立刻向法院提交“责任承担人”的名单,自己列席参加诉讼。这样显然将确定传统诉讼制度中的诉讼被告的义务转移到具备相应知识能力的一方去,这是最节约整个诉讼成本的选择,却没有一个诉讼制度的构建者指出:(我只能理解为他们认为附加给受害人的额外成本可以刺激消费、增加就业,同时和在高诉讼成本面前望而却步的受害人所放弃的诉讼原本会给社会增加的成本比较起来不值一提。这种落井下石的制度设计,与通过屠杀解决人口问题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我的愚笨使我无法欣赏其中的美,我只知道天上发光的都是星星,哪里知道它们中谁是太阳,谁又是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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