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营理念中,品牌意识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然而,我国律师事务所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形成浓烈的品牌意识。无论是在英国还是日本,律所都会对自己的品牌给予相当的重视,给予自己合理的定位.如英国,许多律师事务所将自己定位于社会的经营、策划、咨询、和法律事务的管理者,在代理客户处理诉讼、仲裁、企业并购、融资、海外投资方面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坚持合法性、客观性、考虑如何切实维护客户的利益,处理问题时也偏重于可行性和操作性,尽可能地为客户设计和预测,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同时建立了巨额的执业责任投保制,建立律师和客户间相互信任关系。律师事务所每年都会拿出大量经费作律师所的广告宣传,同时律师事务所努力地树立不依赖于其它任何社会机构的独立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努力地将自己扮演成为正义、大众利益、个人利益维护者形象。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同理,律师业中事务所品牌在法律服务业中也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同样需要建立自己的品牌,培养自己的知名度,信誉度。这也是律师事务所在将来的市场中的争胜之道。而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信誉度同样取决于律师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对自己的品牌的树立和维护,并最终取决于律师素质。但是光有好的律师而没有品牌意识也不会形成好的品牌。因此,要求成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要有专门的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进行宣传和维护。
那么无论是要树立自己的品牌,还是要增强自己的竞争力都会不可避免地要最终回到人的素质上来,而谈到人的素质,也必须要谈到培训机制上来。律师事业的成长、竞争力的增强、律师事务所好的品牌的树立以及律师业在社会中独立性的维护,归根到底取决于律师素质。律师的培养在英国非常的严格,大律师必须要在大学本科毕业后,再到以四大律师学院举办的律师学院中去学习,毕业后再到社会中去实习,合格后才有可能拿到律师资格。在日本一个大学法律系本科生毕业后必须经过号称全国最难的司法统一考试后,进入到司法研修所中去学习两年,再经过5年的实习才能获得资格.而其他发达国家无不对律师培养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他们大都要求律师必须要有大学毕业本科学历后,经过专门的考试,再经过律师学院学习,经过漫长的实习期才有资格成为律师。而反观我国,律师资格获得相对来说较易,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也只有一年的时光。具体制度还有待成型。当然这与大的法制环境相关。但是要想我国的律师业在与外国同行竞争中逐渐发展壮大就不能满足现状。因此,笔者大胆设想了我国的律师培训制。我国与日本在历史上很多相通之处。相较英美文化较远。因此应吸收日本的经验。事实上,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就是借鉴日本经验。但是,我们也必须要看到日本的律师制虽然保证了律师的高素质。但是,长达11年的学习时间却使得日本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因此显得过于严格。而对我国来说大量高素质的律师是我国的律师业竞争力提高的保证。因此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大量的律师就是一个在合理的要求。因此应当在现实基础上进行可行的改革。我国目前有相当多的政法院校和大量的法学院。并且也有专门的律师学院进行律师的培训。因此可取的做法就是,在大学本科学习中要求学生掌握各门法律的基本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外语水平。然后进行司法统一考试,进行分流,有志于成为律师的进入到律师学院中去进行为期三年(包括实习的时间)的培训,这个期间,主要是培养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合格后即可取得执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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