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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英国、日本律师业现状,论我国律师制度的未来

  英国律师事务所随着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已经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20名以上合伙人律师行相当普遍,大的律师行有上百合伙人,英国规模最大律师行Cliffchance有约两百名合伙人,一千名律师。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刘镇宇在总结英国法律服务业经验时谈到如下几点:
  1、 开放的法律市场,促进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合作、合伙,在律师业务上相互配合与合作,提高了本国律师竞争力和事务所管理水平。
  2、 律师所打破小而全和只能做本国业务局限,向国外拓展业务、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3、 将自己定位于社会经营、决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的管理者,把法律服务作为一种产业,在代理客户处理法律事务时充分发挥专业技能,考虑如何维护客户利益,尽可能为客户设计、预防、防范、控制、化解风险,建立巨额执业责任投保制。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相互信任关系。
  4、 在具体业务中注意维护自己的形象、树立品牌意识。
  5、 政府职能转移,由律师业自己进行有效的行业管理。
  6、 较高的律师业的成熟度。
  二)、日本的律师业现状
  日本律师制度源起于日本代言人制度,二战后,日本吸收英美经验改革了司法制度。1949年颁布了新的《律师法》几经修改是日本现行律师制度法律基础。因为日本文化与中国文化相通性,因此研究日本律师制度意义不言自明。
  与英国不同,日本律师不在区分大律师、小律师,但对律师使命有名文规定,《律师法》第一条:“一、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二、律师应诚实地执行职务,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日本律师对这种使命感也颇为重视。他们组织了“人权拥护大会”并且成功阻止了日本政府严厉惩罚少年犯罪意图。
  日本律师资格获得非常艰难,要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然后到最高法院举办的司法研修所实习两年,合格者可自由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选择律师职业者获得律师资格成为实习律师,实习律师要在经过5年以上在司法机关和政府或法院工作经历才可以正式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将在“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实行完全的行业自治,在全国有日本律师联合会,进行律师资格审查、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指导律师工作、会同最高法院向国会提出意见。此外他们还从事维护人权的活动。在地方有律师协会,是一个法人组织。日常工作是审查律师资格、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对律师活动进行直接监督。
  日本律师十分重视道德规范的作用,规定了在法庭、对官厅、在律师间、与委托人之间详细严明的纪律。律师在致力于维护名誉、信用同时,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
  二战后,大量外国律师到日本从事法律事务,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因此1949年《律师法》中,第7条:“具有外国律师资格,掌握有相当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和日本律师相同的工作;只要具有外国的律师资格,在遇到外国人或外国法有关的法律事务时可以从事和日本律师相同工作。” 可见当时日本法律服务市场采取相当高程度开放政策。1952年日本取得独立国地位,鉴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属地属性和来自日本律师联合压力,日本废除了第7条。然而随着日本越来越融入到国际社会中,使得对本国法律服务市场采取开放态度的国家,如美国和欧盟国家对日本法律服务市场采取封闭政策不满,要求按照互惠的原则开放日本法律服务市场。经过谈判和协商,1986年5月23日《外国律师特别措施法》正式出台,按照特别措施法,外国律师可在日本从事与外国法有关的法律事务,外国律师必须加入日本律师联合会,日本律师联合会对外国律师有惩戒的权利。外国律师在日本取得法务大臣的承认,注册即可在日本执业。然而,美国仍对开放程度不满,进一步提出开放要求:1、认可外国法事务律师与日本律师共同经营。2、认可外国法事务所律师雇用日本律师。3、允许使用外国律师在自己国家律师所名称。4允许外国法事务所在国际仲裁直接以代理人身份介入。5、特别措施法中作为取得外国法事务所执业资格的5年执业经验中,要求允许包括在日本的外国法事务所或日本律师事务所内从事辅助性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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